本院在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谢国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谢国平非法采矿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谢国平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谢国平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二、谢国平自愿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226290元,其已支付110000元,剩余116290元于2024年11月8日前支付40000元,剩余7629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缴款账户:冷水江税务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用账户。)
三、谢国平自愿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完成后以林业部门等有关机关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准,验收时间在2025年3月31日之前。验收通过后谢国平应当承担的8319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无需再履行。如未验收通过,则谢国平仍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3190元。
四、谢国平收到正式调解书后7日内自愿在娄底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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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