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签字按手印就可以了......”审判庭里,在法官的指引下,各方当事人签下调解协议书,一场历时七年的维权之路最终尘埃落定,这一纸调解书的背后,是一个关于“多家公司,一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三级法院十次审理,耗时七年依法终结”的故事......
近日,冷水江法院民事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原告七年维权之路圆满画上句号。
2016年4月,被告A公司中标一改造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地点为冷水江市。后被告A公司与原告B公司签订了《材料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改造工程项目主材;与C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C公司承包项目施工工程,其中事故浆液箱包工包料。2016年5月,C公司与原告B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项目工程,并就事故浆液箱材料与施工价款进行了约定。2016年6月,被告A公司与第三人D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中的事故浆液箱在内的部分改造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之后,原告B公司将采购材料并完成分片制作的事故浆液箱移交给第三人D公司。因原告B公司未能收到预期工程款,遂以自己花费480615元完成材料采购并进行分片制作产生施工费214820.5元为由,将前述等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该案承办法官庭前了解到原告因讨要事故浆液箱材料费与施工费自2017年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先后在多个地区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被告A公司、第三人D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进行起诉,打了十场官司,原告的诉求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暂时调解不成,承办法官便决定及时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事故浆液箱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以及是否由被告承担的问题。因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被告要求将完成部分的工程移交给D公司,被告认为此款应由D公司支付,且因原告系部分完成,故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庭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其所完成工程进行鉴定,被告则向法院申请追加D公司作为第三人。法院审查后依法追加D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被告对鉴定人专业提出异议,遭遇鉴定机构退卷,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本着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助企护航发展,为彻底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积极寻找突破口。就本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证据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的诉讼风险等与各方律师多次电话、微信沟通探讨,最后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工程款达成一致,由第三人同意被告限期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522550.36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案件复杂,证据材料多,程序繁琐,处理时间长,工作量大,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该起建设工程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妥善化解了纠纷,解决了双方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