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涟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讼案件。该案由涟源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友红担任审判长,与涟源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振,审判员曹正坤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案件庭审。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从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等方面,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内容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强调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信赖利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且已经依法认定工伤及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工伤职工便依法享有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案涉两名职工受伤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均为其缴纳了正常参保费用,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且二人所受事故伤害均已被认定为工伤,参照上述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所涉两名工伤职工均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依法应当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判前释法,某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表示将撤销被诉决定,并依法核定、支付李某和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湖南省某公司当庭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湖南省某公司撤回起诉。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涟源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站稳人民立场,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真正实现了“告官能见官”“出庭又出声”,并通过庭审准确查明事实、充分释法析理,促使该案得到实质性化解,既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也为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提供了示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