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王芝芝成功调解一起长达1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当日调解、当日履行、当日结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2023年3月,原告朱某到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天窗玻璃处存在玻璃渣,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购车款退一赔三,经协商未果,朱某一张诉状将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损失。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立案后,承办法官王芝芝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查看案涉车辆的质量状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就案涉车辆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某汽车销售公司当场同意支付4万元赔偿款给朱某,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
近年来,娄底中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抓实抓好“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推动矛盾纠纷从诉讼解决的事后应对向前端源头治理转变,为当事人提供行动快、服务优、效果好的优质司法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