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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 你我同行|新化法院集中宣判3起交通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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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兰玉、刘胜男  发布时间:2024-03-01 08:30:11 打印 字号: | |



今年12月2日是第十二个
“全国交通安全日”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纠纷
12月2日上午
新化法院刑事审判庭
开展“交通安全日”集中宣判活动
对2起危险驾驶案件
1起交通肇事案件
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件一

屡教不改,两次醉驾被判实刑

“严重酒精肝,严重高血压,还有严重的肺炎,既然医嘱是戒烟戒酒,增加营养,怎么不遵医嘱?”

“我再也不喝酒了,家中孩子也患病,请求法庭给一个机会,我认罪认罚。”

被告人廖某东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酒精含量分别为125.6mg/100ml、186.95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廖章东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二

节日聚会把酒欢,醉驾被查悔不已

“我是端午节那天在家中吃饭喝的一点酒,以为没有什么事的,这个电动摩托车是我做保安工作的物业公司给我配置的巡逻车,车速不快的,我太后悔了,我再也不会喝酒开车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兵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相向驶来的刘某霞粤LK1V**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李某兵受伤的交通责任事故。经鉴定,李某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mg/100ml。

经审理查明,李某兵驾驶车辆系其所属某某物业公司的单位用车,车身上标有“某某公司巡逻车”字样,李某兵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对李某兵适用非监禁刑。故判处被告人李某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三

开车慢一点,欲速则不达

“我对不起死者以及死者家属,我尽我所能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罚。”

2023年7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童某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曾某辉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曾某辉及搭乘人员肖某辉死亡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童某雄拔打了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停留在现场参与救助。经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童某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某辉、肖某辉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3年8月3日,童某雄除保险外另赔偿两被害人近亲属300000元,共计赔偿25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雄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童某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车辆行驶中,无论何时,都应该将安全放在首位,文明有序、安全出行,共同树立文明交通安全意识,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实践者和守护者。如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要尊重生命,要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要积极参与救助因事故受伤的人员,要积极赔偿因事故受伤的人员。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酒驾行为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希望广大群众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争当文明“驶”者,坚决不做违法“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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