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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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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29 16:37:17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与被告何爱楚、汪菊花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何爱楚、汪菊花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何爱楚、汪菊花与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与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何爱楚、汪菊花对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起诉主张的事实无异议。

二、何爱楚、汪菊花自愿于2024年3月至5月期间从县级或以上鱼苗原良种场购买10cm以上滤食性鱼类鱼苗10000尾放流至资江新化段水域,由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监督履行。

三、何爱楚、汪菊花自愿在1年期内义务巡护资江渔业水域50次(每次巡护不少于5公里)。

四、何爱楚、汪菊花如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前述二、三项义务,何爱楚、汪菊花自愿赔偿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22770元(支付至当地检察机关指定账户);

五、案件受理费416元由何爱楚、汪菊花负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8-8261476

联系地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附件:公益诉讼起诉状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4/02/29/16/09c9bbbb9a48c0c51fcd598b12027cd0.pdf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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