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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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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01 09:01:59 打印 字号: | |

利剑出鞘显威力 强制拘留出成效

——吴某初等8人王某、肖某俊追索劳动报酬系列纠纷

执行案

 

【基本案情】

吴某初等8人与王某、肖某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经娄星区法院判决,由王某、肖某俊支付吴某初等8人工资32982元。后因王某、肖某俊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吴某初等8人遂向娄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系列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经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肖某俊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被执行人王某、肖某俊拒收执行法律文书,拒不报告财产,刻意逃避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肖某俊行踪线索,娄星区法院立即安排执行干警蹲守,成功将肖某俊拘传到案。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劝导后,肖某俊仍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娄星区法院决定对肖某俊司法拘留15日,在得知将被司法拘留后,迫于压力,肖某俊立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将32982元欠款支付给了吴某初等8人,该系列案均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本案中,执行法院充分运用法律惩戒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决定司法拘留,在强制措施威力下,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8名农民工追回工资,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能动司法显担当 高效执行促和谐

——邓某伟等22人与邓某谊、邓某财、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邓某伟等22人与邓某谊、邓某财、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经双峰法院判决由邓某邓某财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邓某伟2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299万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邓某伟22人依法向双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峰法院将本案纳入速执绿色通道,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依法冻结了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与邓某伟22名申请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邓某邓某财、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流,经过多次协调,邓某伟22人同意放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所欠工资16.299万元转入该院案款专用账户。邓某伟22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执行立案后1个月内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涉及人数众多且为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执行法官耐心的与案件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做通了双方的工作,在双方互谅互让的情况下,成功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22名农民工追回工资,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权益。此外,执行法院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执,该系列案立案一个月便执行到位,彰显了执行办案力度与速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高效实践,为类似涉民生案件顺利执结提供了有益经验。


善意文明护权益 释法析理促双赢

——梁某飞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执行案

 

【基本案情】

梁某飞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经涟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由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梁某飞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劳动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梁某飞遂向涟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并非无履行意向,只是由于双方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沟通、协调不畅,导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迟迟未能申领到位,影响了全案的执行。执行法官掌握情况后,对该案执行没有简单采取查扣冻措施,而是耐心与双方沟通,释明法律关系及采取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表示企业应承担的部分可以立即支付,愿意积极配合办理好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提出了履行方案,申请人梁某飞也同意被执行人的支付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既涉及企业,又涉及民生,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没有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是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找准执行症结,破解执行僵局,快捷、高效办结本案。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巧用“活封”“死扣” 分期履行促执行

——张某6人与吴某芝谢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

 

【基本案情】

张某华吴某芝谢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冷水江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吴某芝谢某军赔偿原告张某华等6人损失41.37。判决生效后,吴某芝谢某军未主动赔偿损失,申请执行人张某华等6人冷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措施,除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谢某军名下货车一台,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芝谢某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华等6人向法院申请拍卖货车。经了解,被执行人谢某军平时靠该货车运输货物为生,被执行人吴某芝在家待业,暂无履行能力。本案依法拍卖货车,仅能执行到位部分金额,被执行人谢某军吴某芝后续的还款能力亦无法保障,本案无法执行完毕结案。考虑到双方的现实困境,执行法官提议对货车采取“活封活扣”的方式,由谢某军先行支付张某华等一万元缓解经济压力,并将扣押车辆交由谢某军继续运营,赚取劳务报酬分期偿还,双方当事人执行方案表示认可,最终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为民司法,主动作为”,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与还款能力,采取对经营性资产“活封”的方式,使查封财物能够物尽其用,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兼顾了执行工作的刚性与柔性,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障被执行人“造血”能力,成功促成和解。本案“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救助有温度 纾困解难暖民心

——刘某胜等6人刘某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刘某胜等6人与刘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法院判决,由刘某甲支付刘某胜等6人劳动报酬356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刘某胜等6人向新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化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查明,刘某甲无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实地走访得知,被执行人刘某甲身患尿毒症,目前正在新化某医院治疗,且每天需要靠药物维持身体,家庭已负债累累。经过多方询问、调查核实了解到,6位申请人年近6旬,收入微薄无固定经济来源,部分申请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拮据。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刘某胜等6人申请司法救助,经过申请、审查案件情况后,确认该案符合申请救助的条件,最终新化法院通过社会救助基金对刘某胜等6人予以救助28240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工作,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体现,更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实践。本案中,刘某胜等6名申请人收入不固定,家庭生活困难,被执行人身患重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失去履行能力。为切实做好执行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秉持“应救尽救”理念,给予6名当事人司法救助,缓解燃眉之急,助其渡过难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同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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