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冷水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吸毒人员,2022年6月12日和6月22日,被告人李某两次向李某雄(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粒半,后又两次在自己家中以3100元的价格将0.6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李某某(已判刑),共计获利1850元。
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