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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却不能参与竞标,原告能否索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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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韶辉、曹霞  发布时间:2023-12-29 09:22:36 打印 字号: | |

原告缴纳投标保证金后

招标方却以实力与信用不佳为由拒绝其竞标

原告要求索赔

法院能否支持?

我们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村村委会就该村园艺场果木林整体承包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刘某向村委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2万元,并以35.4万元的投标价格位列第一。在开标现场,村委会提出,刘某曾有项目中标但未履行到位的前例,信用度不佳。经村支两委商议后,告知刘某提交可行的园艺场发展规划后再签承包合同。随后,刘某如期向村委会提交了一份发展计划,但村支两委对该发展计划不予认同。

在同日召开的协调会上,村支两委仍以刘某经济实力欠佳,在银行有不良贷款以及刘某中标村垃圾收集项目、租用农户场地进行养殖后未按约履行等为由,建议刘某放弃此次竞标,村委会退还押金,但刘某不同意。

10天后,经村支两委及村民组长举手表决同意,村委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刘某遂诉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返还双倍保证金4万元,并赔偿其误工、差旅交通、资料等费用1万元以及因投标所支付的项目技术咨询费用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就本村果木林整体承包事项办理招标事宜,虽然在开标后并未向刘某发出中标通知,也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标承诺,双方之间尚未订立预约合同关系。但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与条件,评标时也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涉案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经济实力与信誉状况并未作出要求,也并未规定投标人应编制承包管理方案接受评审。村委会未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中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招标项目要求未尽全面告知义务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具有主观过错,由此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刘某为了投标客观存在误工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村委会向刘某返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并支付赔偿款3000元。关于刘某提出的其他诉求,因无相应法律依据及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

招标方在进行招标时,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履行的标准指定招标公告,载明招标报名要求、中标方式以及其他应当符合的要求,尽到全面告知义务,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完成。因招标方的过失导致中标方无法签订项目合同或者招投标合同无法履行时,招标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投标方在参与投标时,应当认真阅读招标公告及招标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履行能力以免造成投标失败或者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进而引发民事纠纷。无论是项目延迟还是无法履约,都会对招投标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因此,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诚信、高效地进行招投标,对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毛易法庭
责任编辑:娄底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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