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法院毛易法庭在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时,查明原告和证人串通伪造支付凭证并做虚假陈述,依法开出“诚信罚单”,作出对原告罚款3000元,对证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兵与被告侯某荣、侯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庭审中,张某兵申请证人谭某出庭作证,证明自己在住院期间,以300元一天的价格请证人谭某进行了护理。护理结束后,张某兵通过微信转账一共支付了18000元护理费给谭某,在转账时标注了护理日期和转账用途,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侯某荣、侯某支付护理费9000元。庭审中,张某兵和谭某均称,两人此前并不相识。
开庭审理后,经法官在医院调查取证,查明谭某并非护理人员,而是张某兵的亲外甥。张某兵伪造护理费支付凭证,指使第三人谭某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以达到让被告侯某荣、侯某支付护理费的目的。后两人均承认上述事实。
该院认为,张某兵与谭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严重妨害案件审理,损害司法权威与尊严。故该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原告张某兵罚款3000元,对第三人谭某罚款2000元。
两人经法庭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决定,已主动向法院交纳罚款。
法官说法: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对查清案情、公正裁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双方当事人、诉讼委托代理人、证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如因一已私利指使他人作伪证、提供虚假信息,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判决结果,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无论是证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在庭审过程中作伪证必然承担相应后果。
法官提醒,每一个公民都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依法参与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