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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抚养费的那些事,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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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0 14:56:31 打印 字号: | |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是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支付标准、支付年限法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近日,双峰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贺某甲自父母离婚后,由其母李某抚养,其生父贺某乙按月支付抚养费。当贺某甲就读高中时,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进一步增加,其母李某就提高贺某甲抚养费金额与贺某乙协商未果后,贺某甲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贺某乙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成年独立生活参加工作止。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告贺某甲系正在接受高中教育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参照被告贺某乙月总收入,酌情认定抚养费支付标准提升至1500元/月。遂判决,被告贺某乙自2023年1月起至原告贺某甲高中毕业为止每月给付原告贺某乙抚养费1500元。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也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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