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时空
湖南娄底娄星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毒案件,7人被判刑
分享到:
作者:吴玉姣  发布时间:2023-11-02 10:25: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3个月至3年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获利650元;被告人颜某某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利200元;被告人祝某、邬某分别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各获利300元;被告人易某某贩卖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利100元,还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集中宣判现场(吴玉姣 摄)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追缴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650元、被告人颜某某的违法所得200元、被告人祝某的违法所得300元、被告人邬某的违法所得300元、被告人易某某的违法所得100元,上缴国库。

2022年10月,被告人汪某某、罗某分别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汪某某获利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被告人汪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涉毒犯罪“零容忍、严打击”的态度和决心。下一步,娄星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集中打击、专项整治与经常性打击相结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不断加强禁毒宣传,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抓好预防工作,增强全民禁毒意识,提高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禁毒工作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娄底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