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刘让发、伍贤民、康文芝、杨青余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刘让发、伍贤民、康文芝、杨青余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刘让发、伍贤民、康文芝、杨青余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根据新化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刘让发、伍贤民、康文芝、杨青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生态损害评估咨询报告》,被告刘让发、伍贤民、康文芝、杨青余自愿于2023年11月- 2024年3月期间,从县级以上鱼类原良种场购置虑食性鱼类苗种60000尾,一次性放流于资江新化段水域,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前述义务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履行,如被告刘让发、伍贤民、康文芝、杨青余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前述放流义务,则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12860元。
二、刘让发、伍贤民、康文芝、杨青余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义务参与相关活动主办单位组织的巡护渔业水域活动三次,由活动主办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公益诉讼起诉人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督促实施。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8-8261491
联系地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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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