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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诉源治理丨矛盾化解寻源头,抽丝剥茧断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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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5 08:00: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李某在景区游玩时不慎被观光电动车撞伤,李某最开始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租赁观光车的朱某诉至法院,经承办法官谢斓多方核实查明事实真相,最终促成朱某和案外人戴某、某电动车租赁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起看似简单的纠纷背后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细节呢?

2023年3月,某单位组织员工及家属前往某景区游玩,李某在游玩过程中,不慎被景区内观光电动车撞倒,而该电动车系该单位朱某租赁。5月,原告李某将被告朱某诉至双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共计2万余元。在初次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虽然对事故发生无异议,但是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其实,当时不是我驾车撞伤李某的,是同事戴某的儿子开的车。”这次庭审结束后,朱某才向承办法官披露:“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与戴某约定好一起承担李某的各项损失,但是戴某现在又反悔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景区了解相关情况得知:该景区与某电动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全权负责景区内电动车租赁、管理、运营等事项。同时也证实,事故发生时,电动车确系戴某之子驾驶。

承办法官遂与电动车公司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就该电动车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这一争议问题,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景区电动车租赁处存在对租车人员资质审查不严现象,也缺乏对园区内电动车安全文明驾驶的相关监管措施……”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讲解,电动车公司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表示会加强对景区内电动车租赁、运营的管理。

戴某在承办法官向其核实情况时说:“虽然确实是我的孩子驾车撞伤了李某,但是当时我们家长并不在车上,是朱某以及车上的其他人让小孩试着开一下,这并没有经过我们监护人的同意,小孩是未成年人,我们不应承担责任。”承办法官指出:“孩子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当其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了损害,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况且,你们之前与朱某约定一起承担李某的各项损失,于情于法于理也应遵守承诺……”

在与电动车公司和戴某沟通的进程中,承办法官也多次和被告朱某进行沟通,向其阐明其作为租车人,不应同意将电动车交由小朋友驾驶,应承担相应责任。朱某也表示自己当时确实没有想太多,存在侥幸心理,在之后更加注意,也愿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至此,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解开各方心结、依法依规划定相应责任,案件得以调解成功。双峰法院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由被告朱某赔偿原告9000元,案外人戴某赔偿原告3000元,某电动车租赁公司赔偿原告5000元。调解书送达当日,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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