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王四初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王四初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王四初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四初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王四初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对其烧毁的涟源市六亩塘街道办事处荆桥村114.5亩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王四初保证栽种各类树苗9100株(含异地补植复绿),并确保存活率达到80%,如存活率未达80%,王四初则需来年植树时节,再栽种树苗,以确保树苗存活率达上述要求。
二、2024年5月-2024年6月,公益诉讼起诉人对王四初补植复绿情况进行验收,如王四初补植复绿比例低于80%,则由王四初承担代为补种树木所需费用3206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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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