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执行显善意 灵活查冻惠民企
——湖南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公司因娄底某房地产项目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生效后,被告广东某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余90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湖南某公司遂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考虑到该案金额巨大,若足额保全可能对广东某公司资金流转产生不利影响,在与案件双方沟通协调后,双方达成合意,冻结广东某公司名下500余万元,既能一定程度保障湖南某公司的利益,又降低了对广东某公司的不利影响。后经法院判决,广东某公司支付该900余万元货款给湖南某公司。判决生效后,广东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湖南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查阅案件得知,湖南某公司在诉讼阶段已进行了财产保全,金额达500余万元,执行法官查明情况后,立即将该笔款项扣划到位。随后,通过线上“总对总”查控系统获知,被执行人广东某公司名下既有大额存款账户,又有其他账户,考虑到目前全国优化营商环境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法院选择了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账户,扣划了400余万元款项,并支付给了湖南某公司,解了湖南某公司的燃眉之急,被执行人广东某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本案执行双方均为企业,法院的执行兼顾了双方的利益,采取了对企业损害最小的方式将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践行善意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推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是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影响的应有之义,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案制宜,灵活采取冻结措施,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既能保障申请人湖南某公司的胜诉权益,又能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