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显担当 追求护企“最优解”
——尹某某与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尹某某与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因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尹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约定由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分五期偿还尹某某330万元,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因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未严格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且最后一笔款项支付超期1年,尹某某遂于2022年11月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要求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支付逾期利息60多万元。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后,朱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新化县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已执行完毕,尹某某可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造成的损失,驳回了尹某某恢复执行申请。尹某某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迟延履行利息是通过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解决还是由尹某某另行诉讼解决。考虑到案件已历经多年,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若另案诉讼处理,可能会穷尽法律程序,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周期过长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承办人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面对面调解。听证过程中,了解到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并非故意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只是因为疫情期间公司亏空大,无力偿还债务。法院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应诉成本等方面规劝双方当事人,不断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支付29万元利息后该案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经济韧性的重要基础,面对过去新冠疫情对涉案企业发展造成的冲击,法院秉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司法理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经营困难,既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被执行企业的经营困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企优”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司法局面,为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