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曾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建设项目下的一套房屋赔偿给曾某,因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调解内容,曾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干警发现,该房屋已于2013年被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给案外异议人段某,且经过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售卖给一方的同时又被抵偿给另一方,且双方都持有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面对这种情形,执行干警顿时倍感压力。如建议案外异议人段某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必然会增加段某的诉累;如机械执行,必然会加剧段某、曾某和房地产公司三方的矛盾冲突,留下诸多隐患。能够让三方达成执行和解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执行干警考虑到三方都有代理人,于是便召集三方代理人、段某、曾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多次讨论和解方案,刚开始,段某和曾某都坚持己见,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曾某甚至在该房屋过道装了一道门,不让段某进入。
为了不让情势进一步恶化,执行干警再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以房屋性质作为突破口,向段某和曾某分析该套房屋目前面临的状况及日后可能存在的处置难度问题,释法明理,循循善诱。考虑到这一点,段某和曾某剑拔弩张的敌对终于状态有所松动。于是,执行干警与代理人双管齐下,分别做三方工作,最终,三方达成执行和解。段某自愿放弃案涉房屋相关权利的主张,房屋归曾某所有;曾某同意一次性补偿段某现金13万元;曾某和段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剩余债权,由曾某和段某分别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追讨,某房地产公司予以认可。
法官说执行:
一房多卖不仅在审判中出现诸多难题,在执行程序中同样也是难啃的“硬骨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综合权衡下采取一人补偿,一人得房的柔性执法方式,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质效,又避免了后续的冲突隐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取得了当事人及法院执行工作三方共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