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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毒案件,2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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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春  发布时间:2023-07-31 09:29:2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毒品犯罪,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新化法院近日集中公开宣判了两起涉毒品犯罪案件。

赵某贩卖毒品案

赵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刑满释放。2015年,赵某2次贩卖冰毒和麻古给王某,2018年,赵某49次贩卖冰毒和麻古给邹某甲、邹某乙、简某等人,累计贩卖毒品29.85克,得毒资213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累计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赵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本院考虑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卿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系吸毒人员,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2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卿从上线伍(另案处理)共计购买35克冰毒和40余粒麻古、从刘某甲(另案处理)共计购买3.2克冰毒4粒麻古部分贩卖给肖、刘某乙。

2021年6月,上线为掩饰、隐瞒贩毒所得的非法收益,要被告人卿提供其本人电话卡微信号及银行卡,卿明知伍用于收取毒资仍同意并将微信号、手机卡交给伍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伍、康(另案处理)在贩卖毒品期间,用卿某提供微信号和银行卡累计收取毒资68110元,后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收取的钱款存入自己微信账户,或通过商户套现消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累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余克为他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提供资金帐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卿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院考虑卿某在贩卖毒品罪中有坦白情节,在洗钱罪中系从犯,最终对卿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此次集中宣判,新化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下一步,新化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为平安新化建设营造健康、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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