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在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采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的解纷模式,成功促成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减少诉累,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2023年3月,金某在为朱某修建房屋时不慎受伤,原告金某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双峰法院青树坪法庭提起诉讼。青树坪法庭接到诉讼材料,在征得原告金某同意后,将该起矛盾纠纷转交当地村支两委及乡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朱某等人对原告金某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持质疑态度,要求重新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工作顿时陷入僵局。
青树坪法庭承办法官在征得案件相对方利益关系人朱某等同意,并组织申请人金某、利益关系人朱某等对诉前委托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后,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室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诉前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村支两委及乡镇司法所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损失金额及责任划分后,顺利调解此案。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将自行选择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其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且对方当事人在未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会对鉴定结论有所质疑,要求重新鉴定。也有当事人在立案后才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须等待鉴定结论后,才能着手审理案件,导致诉讼期间增长。
近年来,双峰法院落实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探索诉前鉴定工作,不断完善“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的解纷模式,打造双峰法院诉前鉴定样本,帮助当事人在诉前提前预判诉讼风险,对纠纷有更清晰的认识,减少矛盾对抗性,增加调解可能,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将诉前鉴定效力及于诉中,减少诉讼司法委托鉴定的程序,利于当事人尽早明确诉讼请求,明晰双方争议焦点,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提起诉讼时能明确有需要鉴定事项的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前委托鉴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所涉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相对方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诉前委托鉴定,无相对方利害关系人的特别程序案件除外;
(三)有具体的鉴定请求、事实、理由及鉴定所需相关资料;
(四)所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五)受理诉前委托鉴定的法院对所涉纠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