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承办法官谢斓审结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本案中,被告肖某在无偿搭乘原告李某时与被告刘某甲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肖某对原告李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否减轻?
2022年,李某请求肖某为其运输石棉瓦,肖某答应了此事,基于邻里关系无偿为李某提供帮助。在运输途中,肖某驾驶并搭载李某的三轮车在掉头时,与刘某甲驾驶欲超车的中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另案处理)、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李某在伤愈后,将肖某、刘某甲、刘某甲所驾驶车辆的登记人刘某乙及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双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务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肖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系非营运车辆,无偿为原告李某提供帮助并搭乘原告,视为原告李某自愿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风险,被告肖某在本次事故中无主观故意与重大过失,可依法减轻被告肖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减轻被告肖某50%的赔偿责任,减轻部分的损失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
判决如下:原告李某的损失230652.7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共赔偿202020.58元(已支付18000元,还需支付184020.58元);由被告刘某甲赔偿1610元(已支付13370.40元,应退还11760.40元);由被告肖某赔偿13511.09元;原告李某自负13511.09元。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好意同乘是指经他人即好意人同意而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无偿性,驾驶机动车的他人即好意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同乘的人收取费用,只是单方面提供便利;二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好意人所同意的,包括好意人主动邀请和同乘人提出后好意人允许;三是搭乘性,好意人仅为了自己的目的行驶,同乘人的目的地只是恰好与好意人的目的地一致或者其中某段路径一致而顺路搭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