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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主责主业丨“一天还一百”是否稳妥?法官来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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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11 17:01: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方某为“保险起见”,意欲让被告朱某采取“一天还一百”的方式偿还欠款,这种方式是否稳妥呢?



2022年1月至6月期间,朱某多次向方某借钱,方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朱某转账人民币共计78500元。在方某多次催讨下,朱某归还3000元后,便不再偿还剩余欠款,方某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李文军对案卷和证据进行审查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朱某对所欠款项没有异议,但是表示经济紧张,希望能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欠款;原告方某则因之前多次催讨而身心俱疲,故而要求被告朱某自4月起每天偿还100元,余款11月底前全部还清,确保所借出的款项能全部收回。

面对原告方某这一要求,李文军劝诫道:“虽然法律上并没有禁止‘一天还一百’,但是这种还款方式看似有保障,实则存在不少隐患,不但增加了被告偿还欠款的操作量,而且会使得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是否违约的界定变得模糊……”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朱某自2023年4月起,每月30日前至少偿还原告方某3000元,余款于2023年12月1日前清偿完毕;若被告朱某任意一期未按期偿还,则原告方某有权就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朱某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提醒:

在借贷中,要注意借贷凭证的保留,约定还款期限等,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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