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湘1321刑更9号
罪犯张梅芳,女,1997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971129472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赛田村排头组(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沙塘镇合成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2年8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2)湘132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以张梅芳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罪犯张梅芳于2023年3月10日以其在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住院分娩资料、出生医学证明。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受理。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38-6890221。
二Ο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