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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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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28 09:17:30 打印 字号: | |

贩卖毒品犯唐秋凤,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邵东市华电星苑小区。

贩卖毒品犯潘志宏,男,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邵东市家电二路锦绣佳苑小区。

贩卖毒品犯刘来斌,男,1995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市界岭镇红星村。

自2021年10月份以来,唐秋凤多次单独或协助潘志宏贩卖海洛因,总计61余克,潘志宏单独或协助唐秋凤多次贩卖海洛因总计50余克,刘来斌多次贩卖海洛因,总计约2.2克。

罪犯唐秋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潘志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犯刘来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贩卖毒品犯王彬,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金田村。

贩卖毒品犯陈冬峰,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和塘社区。

贩卖毒品犯聂德春,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杨村村。

2021年4月至9月底,罪犯陈冬峰和聂德春多次通过微信与罪犯王彬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然后贩卖给他人或自己吸食。王彬共贩卖冰毒和麻古8次,陈冬峰共贩卖冰毒和麻古2次,聂德春共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1次。

罪犯王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罪犯陈冬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罪犯聂德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贩卖毒品犯王星妙,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双峰县杏子铺镇石笏村。

2022年4月至6月,罪犯王星妙贩卖毒品6次给吸毒人员,共计约1.8克。

罪犯王星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贩卖毒品犯匡时雨,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金开街道办事处谢泥塘村。

2022年5月至6月,罪犯匡时雨贩卖毒品三次给吸毒人员,共计约1.6克。

罪犯匡时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容留他人吸毒犯陈平,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青树坪镇兴星村。

2021年11月,陈平容留吸毒人员一起在其家中或车上吸食毒品三次。

罪犯陈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王育清,男,1952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甘棠镇苏林村。

王育清于2021年12月将从他人处拿来的罂粟种子种植在其家自留地里,并在罂粟出苗后施肥、拔草,共计种植663株。

罪犯育清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对以上罪犯的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将罪犯唐秋凤、潘志宏、刘来斌、王彬、陈冬峰、聂德春、王星妙、匡时雨、陈平、王育清交付执行。

此布

 

院长:傅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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