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时空
案外人也不能“任性”!阻碍执行被司法拘留
分享到:
作者:曹霞  发布时间:2023-02-16 09:36:36 打印 字号: | |

2月7日,冷水江法院依法处置一起案外人暴力阻碍执行的突发事件,对严重阻碍司法人员执行的案外人杨某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姜某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7日,执行干警前往姜某家中,得知该房屋早已出租,姜某并不住在这里。执行干警便依例对租户进行问话,了解租赁合同的相关情况,告知其如果姜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置该房屋,租户也立即通知姜某母亲杨某某到场。就在执行干警准备离开时,姜某母亲杨某某突然情绪激动,搬来一条凳子,坐在门口,阻止执行干警离开并大喊道:“你们有什么权利进我家,今天不给我个解释别想出这个门!”面对突发状况,执行干警沉着应对,依法对杨某某提出三次警告,要求其立刻停止阻碍执行的行为,否则将以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为由追究其责任。然而,杨某某无动于衷,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在公安民警劝解离开后,本以为杨某某情绪会有所缓和,执行干警再次准备离开时,杨某某又突然扯住执行干警的衣服,并一把抱住执行干警,不准其离开。执行干警立即向该院执行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执行局火速派员赶往现场增援,将杨某某控制住,并带至法院。到了法院,杨某某仍然对执行行为愤愤不满,推搡中造成一名干警手腕受伤。

鉴于杨某某目无法律,挑衅司法权威,以暴力、威胁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杨某某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法院郑重提醒,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事人或家属对法院执行有异议时,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切忌用极端方法阻碍执行,否则,轻则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重则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娄底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