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建升、曾江龙、郭仕锋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李建升、曾江龙、郭仕锋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李建升、曾江龙、郭仕锋和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建升、曾江龙、郭仕锋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自愿赔偿损失4400元。
二、李建升、曾江龙、郭仕锋自愿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捺印或加盖印章后生效。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8-8261476
联系地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