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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法院:非法经营“黑煤气”,屡教不改,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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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霞  发布时间:2023-01-03 09:16:32 打印 字号: | |

日前,冷水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查查明,2022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某居民区车库内经营、存储液化石油气,并购置一辆面包车,用于充气、储存和运输液化石油气及液化石油气罐。期间,公安部门多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仍屡教不改。

经冷水江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说明,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被告人唐某某擅自无证经营、储存液化石油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风险。2022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经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安全的一种手段,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均是违法行为,要认清“黑煤气”的危害,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液化石油气,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发现非法销售、存储煤气瓶等情况,请及时拨打“110”进行举报。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娄底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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