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告人江振维(曾用名江威),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2021024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新民村新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年3月2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湘1321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以江振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江振维于2022年10月20日以其患重性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单等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38-6890161。
二Ο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