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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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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06 09:28:22 打印 字号: | |

罪犯被告人刘建新,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25221968031574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秧冲村小时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1年3月19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聊南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2年3月1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湘132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以刘建新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刘建新于2022年10月9日以其患有多种重性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娄底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单等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38-6890161。

二Ο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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