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知识产权进农家 送法下乡促执行
——娄底中院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化多家个体商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是一家老字号化妆品生产企业,拥有诸多驰名品牌。2021年10月,该公司通过调查发现,新化县各乡镇近20家个体商行售卖假冒的该公司名下某品牌花露水,遂提起诉讼。经审理,娄底中院依法判决各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判决生效后,多数个体商行未履行赔偿义务,上海家化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多数在乡村,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辨别能力不高,娄底中院执行局成立知识产权执行普法团队。执行普法团队驱车近百公里,赶赴新化县各乡镇开展边执行边普法工作,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的同时,发放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手册,并邀请人大代表现场见证,充分释法明理,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系列案15件均系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娄底中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积极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保护力度;狠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执行质效。娄底中院在该系列案的执行过程中,积极主动作为,成立执行普法团队,送法下乡促执行,坚持将案件执行与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传结合起来,将维护合法权益与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将发挥执行职能与助力乡村振兴结合起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快”字当头 高效执行护“民薪”
——涟源市法院关于刘某宇等11人与湖南某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今年5月,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湖南某宇建设公司向刘某宇等11人支付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工资差额9万余元。湖南某宇建设公司接到该案仲裁裁决书后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亦不履行给付义务。9月初,刘某宇等11人向有管辖权的涟源市法院申请执行。
涟源市法院接到刘某宇等11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对该案优先立案,并交速执团队优先执行。一方面,按照法定程序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想方设法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立即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方位查控。执行干警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某一银行账户上有进账可供执行,当即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简化案款发放审批手续,保障刘某宇等人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二、典型意义
小案件,大民生。民生无小事,案件标的虽不大,但是与人民群众的生计休戚相关,关系到社会稳定。执行法院始终坚持“快”字当头,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放款。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闻令而动、抢抓时间、抢抓档口,第一时间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进账,压缩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空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农民工胜诉权益,用有情怀、有温度、有质量的司法服务做农民工的“护薪人”。
案例三
锲而不舍攻积案 司法救助显温情
——双峰县法院关于朱某缘与邓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朱某缘与邓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法院于2010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由邓某松赔偿朱某松各项损失702998元。因该起交通事故还造成了另外一人死亡,法院另案判决邓某松赔偿100万余元,而邓某松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不可能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按季度分期支付赔偿款的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从2010年12月执行立案到2022年8月的12年间,朱某缘先后在法院写了56份领条,领取了执行案款近30万元,仍有40万元未到位。
因疫情影响,被执行人邓某松未能及时支付2022年第一季度的赔偿款,而申请执行人朱某缘因为癫痫摔伤住院急需医药费,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信访。双峰县法院拟对朱某缘进行司法救助,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促成该案的一次性结案。该处理方案得到市、县两级政法委支持,同意对朱某缘联合司法救助10万元,而被执行人邓某松在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的震慑下,亦千万百计筹措28万元交至法院。至此,一起长达12年的马拉松执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二、典型意义
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胜诉后难以顺利获得赔偿而申请强制执行的,是近年来娄底法院司法救助占比较大的案件类型,这类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大都因事故导致生活困难。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因车祸导致丧失劳动力,缺乏生活来源。执行法院一方面用足执行措施,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市、县两级政法委支持,对其进行积极救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使这长达12年的执行老案得以解决,既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
案例四
扫黑除恶成常态 打财断血重长效
——娄星区法院关于邵某如涉恶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邵某如,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部门将该案财产刑移送执行。娄星区法院执行办案团队依法向邵某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扣划邵某如名下少额银行存款。因邵某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一方面前往被执行人服刑监狱,联合监狱管教干警向邵某如释法明理、宣讲政策,督促其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另一方面联系公安机关合力查找被执行人家属,实地走访调查,积极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引导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罚金。经多方努力,邵某如家属主动将剩余罚金代为缴纳,本案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根据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全市法院紧紧围绕“打财断血”“黑财清底”目标,采取了成立专门执行团队、强化案情摸底、加强执行联动、强化宣传教育、创新执行举措等方式,拓宽财产线索渠道,坚持“一案一表一策”,实行团队挂图作战,确保应执尽执,颗粒归仓。我市法院涉黑恶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案例五
善意文明护权益 温情执行促和谐
——冷水江市法院关于祝某平与湖南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祝某平与湖南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2年1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煤业公司在2022年2月底前向祝某平支付94000元补偿款。
因某煤业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3月3日,祝某平向冷水江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系涉民生重点执行案件,而被执行人某煤业公司系正常生产经营的本地重点企业,如简单采取冻结公司账户等传统强制措施必定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转带来不利影响,故执行干警并未立刻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而是选择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走访某煤业公司,了解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因。某煤业公司反映因申请执行人祝某平未向公司提交领据原件导致公司无法办理付款手续。执行干警协调申请执行人重新出具领据后,当月20日某煤业公司主动支付94000元,此案圆满执结。
二、典型意义
“能动司法,主动作为”,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本案系涉民生重点案件,又是涉企执行案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认真贯彻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积极主动作为,主动走访被执行企业,了解其未履行的原因,帮助企业减负纾困。执行法院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圆满执结此案,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劳动者的胜诉权益,又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执行人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六
倾力执行促和解 降低成本重效率
——新化县法院关于新化县某石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娄底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新化县某石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石材雕塑公司)诉湖南娄底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建设公司分期支付某石材雕塑公司工程款406596.76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56596.76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如某建设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应支付某石材雕塑公司违约金80000元。
某建设公司于2022年7月底向某石材雕塑公司支付19万元后,剩余工程款21万余元一直拖欠未付。2022年9月1日某石材雕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新化县法院于当日立案,交涉企速执团队负责执行。速执团队在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情况下,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联系,告知相关情况,督促其自动履行。某建设公司表示愿意自动履行,但是希望申请执行人可以放弃8万元违约金并请求法院不要直接在公司账户扣划资金,以免影响企业的征信。考虑到双方都是企业,本着为企业服务,保护企业声誉的理念,执行法官立即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某石材雕塑公司考虑到双方企业还有继续合作的需要,同意放弃8万元违约金。2022年9月6日,被执行人将工程款21万余元直接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该案仅6天就执行完毕结案。
二、典型意义
商业纠纷解决的便利程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保障营商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考量因素。执行法院始终坚持“案案是营商环境”的理念,充分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合理制定调解方案,采取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纠纷。既保障了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兑付,节约了款项收回的时间和成本,亦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两难”变“双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
利刃出鞘显神威 剑指拒执出成效
——新化县法院关于曾某忠与王某勇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一、基本案情
曾某忠与王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勇偿还曾某忠欠款本金52526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新化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勇在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私自处置和改建其所有的位于新化县上梅镇青石街10组的房屋,并通过将资金支付到第三人的账户等手段恶意转移资金。王某勇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化县法院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王某勇与申请执行人曾某忠达成了执行和解,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取得了曾某忠的谅解,新化县法院以王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被执行人王某勇积极履行义务,现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私自处置并转移财产至第三人名下,对应履行的生效法律义务故意拖欠不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严格审查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有力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对挑战司法权威的一众“老赖”零容忍的态度,更加坚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
案例八
“放水养鱼”助企纾困 善意执行力促双赢
——双峰县法院关于张某林等7人申请与执行湖南省某牧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省某牧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业食品公司)成立于2011年,系该县招商引资项目。因大多数股东出资不实,该公司不断融资借贷,导致不能及时偿还借贷、支付相关钱款;又因经营不善,多次变更股东和股权;负债3000余万元,于2017年被迫停业,众债权人先后提起诉讼。此外,该公司因行政许可变更、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撤销等纠纷,陆续进行行政和民事诉讼因拖欠工程款,公司屠宰经营权被他人掌控,经营所得不足以清偿欠款利息,公司核心资产,如土地、设备被申请法拍,相关债权也纷纷行诸诉讼。2017年以来,双峰县法院受理涉某牧业食品公司纠纷案件7件,并已全部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标的3000余万元。相关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公司已停业,资不抵债;如简单处置公司资产,会导致公司破产,债权清偿率不高,各方利益皆受损。经多次走访、细致调查、科学研判,发现某牧业食品公司虽然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但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
双峰县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动,组成工作专班,在依法保障各方权益的同时,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同债权人代表释法说理,促使债权人作出合理选择。最终,双方确定债转股重整方案。2020年5月,该公司开始重组,由最大债权人张某林接盘投资,通过债转股,张某林占股31%,另又出资收购吸收部分股权,总股权占比达到51%。张某林成为股东后陆续出资五千多万元,一方面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使得债务100%清偿,并收回了屠宰特许经营权。另一方面,投入新厂房建设和生产线、冷链运输等,使企业逐步恢复生产及扩大生产经营。
二、典型意义
执行的本质就是让胜诉人的纸上权益尽早变成真金白银,但执行措施不仅是单一的评估、拍卖资产,不同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始终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案中,如简单把某牧业食品公司的资产全部拍卖或破产处理,既难以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导致该企业难以经营发展。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抽丝剥茧找准矛盾焦点,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协调相关单位,认真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重整方案,依托政府帮扶、司法保障、投资人引进等机制,最终让企业“涅槃重生”,债权人权益得以维护,取得了共赢的良好局面。这充分体现了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坚持加大执行力度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有机结合,彰显了发挥执行职能服务大局的为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