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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化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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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钊  发布时间:2022-12-08 08:31:49 打印 字号: | |

11月15日,新化法院组织召开涉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优化办)、县工商联、企业代表、召集县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是否适用缓刑进行听证。这是新化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之举。

为何听证?

该案的特殊情况在于陈某系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其判处羁押刑,可能对该公司的有序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且陈某没有前科,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较好,再犯罪风险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为了企业的有序发展,某公司向新化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陈某适用缓刑。县优化办向新化法院提出建议,认为该公司是我县的大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3亿元,现有员工700余人,每年向县里纳税3000多万元,为县域经济和村民就业做出了重大贡献,陈某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若入狱服刑将影响企业生产。根据中央“六稳”、“六保”的相关政策,和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的相关刑事政策,为了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建议新化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陈某适用缓刑。县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建议对陈某适用缓刑,县司法局建议对陈某适用社区矫正。

在天平的两端,一端是较轻的犯罪行为,一端是再犯罪风险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会贡献大,对企业生产经营重要,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适用缓刑建议。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如何实现公平正义,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必须谨慎考虑的问题。办案人员认真考虑县优化办出具的函,决定邀请包括县优化办在内的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司法活动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听证现场

该次听证会主持人、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东彦简要介绍案件情况以及召开该次听证会的由来和目的。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优化办以及县工商联分别从自身职能出发,表达对该案处理的意见。被告人所在单位陈述了被告人在单位所发挥的作用,对当地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以及该单位为预防被告人再犯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刑法的目的不是针对某一个人做出什么样的处罚,更多的是规范和矫正整体来讲,我认同大家提的建议应该适用缓刑”“法是有温度的,有情的,在特定的情况下,要坚持人性化执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我认为应该给陈某一个改过自新机会,希望他能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陈某的再犯可能性低,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某公司对于社会来讲,是一个大型的企业,带动了当地经济,陈某如果真的判处实刑,对企业确实有很大的影响,包括国家的税收,都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能够从轻处罚,让社会能得到更多回报和报酬,对当地有更好的发展,根据这样的情况,对于我个人来讲,希望陈某从轻处理。”“陈某本人的认罪态度比较好,也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如果可以从轻处罚,我还是认同这个意见。”应邀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曾旭、刘立春、政协委员陈善红、陈艺友在听取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优化办、县工商联以及被告人所在企业针对案情发表意见后,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案件审判

11月22日,该案依法开庭审理,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认真讨论听证会参与各方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以及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现实表现情况,再犯罪风险的大小以及对企业的影响,合议庭认为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于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新化法院坚持在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充分吸收代表委员和相关部门意见,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让案件办理结果体现群众意志、保障群众权益让代表委员对于法院工作有更多参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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