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0日,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段某、某运输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依某汽车公司诉讼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2)湘1381民初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段某、某运输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312555.1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其他财产。2022年5月30日,某运输公司以案外人杨某某所有的某住房及案外人王某某卡号上存款100000元提供担保为由,申请解除对其的诉讼保全措施。承办人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案外人杨某某、王某某担保意思表示,向其法律释明担保财产将依法查封冻结,并就担保财产是否与已保全财产价值同等、是否具有排他性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2022)湘1381民初6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同意解除对某运输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案外人的担保财产,并及时与执行局对接,当日执行完毕上述裁定事项。
【典型意义】
微型企业是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的企业生产经营组织,其对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法律保护微型企业权利成为前沿热点。微型企业在涉诉过程中,往往面临企业账户被冻结致其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情况,极易发生“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现象,本案中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对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资产及其担保意思表示严格审查后,对案外人担保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冻结,及时有效解除被告某运输公司诉讼保全措施,在保障原告某汽车公司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前提下,亦有利于某运输公司的正常运营,快速有效缓解了保全冲突,切实解决了市场主体涉案又涉生产经营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