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百叶窗制安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承建的某小区的百叶窗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4万元定金,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百叶窗制安合同书》,并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80000元。被告对原告所述无异议,但表示现在无力偿还定金。
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收悉情况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民营企业,且被告生产经营能力偏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必然为被告在本就不景气的经营状况下增加过多债务,不利于其存活,故而着手了解双方调解意愿,以求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推动调解。在承办人的多次沟通和协调下,双方同意就合同的解除和定金的返还达成调解协议,载明定金返还额为50000元,同时,为强化被告履行能力,有效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经征得双方和第三人同意,将第三人纳为被告定金债务履行的连带担保责任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承办法官以促成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方式结案,同时保护了双方利益。一方面原告在依法解除《百叶窗制安合同书》后,可迅速与其他意向公司签订合同来完成工程,无需等待判决生效时间,保证了工程进度。同时,引入第三人就被告的定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使原告的定金债权有了保证,防止出现因被告无力履行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况。另一方面,被告无需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违约一方的须返还双倍定金,而是在自身可承受、对方亦可接受范围内返还定金50000元,减少了债务履行,为中小企业存活留下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