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系2005年11月2日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714.93万元,经营范围为制水、售水;日用品、五金交电等,2022年3月1日,申请人孙某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2年3月10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某资产清算公司担任管理人。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定某物业管理公司负债6934930.25元。2022年4月28日,本院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清算条件,宣告破产。2022年9月16日,经管理人某资产清算公司申请,某物业管理公司财产已全部清理和分配完毕,本院裁定准予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某物业管理公司股权结构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明晰。本院受理该案后,以破产清算为契机,迅速组建专业化破产案件审判团队,由副院长亲任团队队长,有力服务营商环境供给侧改革,破产司法供给质量得到大幅提高。注重发挥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强化节点把控和流程管理,最大限度缩减耗时,实现该案审理“快”的突破。从本院裁定受理破产到终结破产程序,用时不到7个月,超额达到了“将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压缩至0.8年以内”的案件办理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