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1日经承办人主持双方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202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万元补偿款,余款7.4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2022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祝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自此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考虑到被执行人某公司系正常生产的企业,如贸然进行财产处置,机械采取传统的冻结公司账户等强制手段,虽可对被执行主体形成强大威压,亦能快速兑现申请人执行权益,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甚至直接对企业生产效益造成影响。执行干警在保证执行财产不流失的情况下,并未立刻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而是选择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走访某公司,先查明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因。经了解,其未付款系因祝某某未将此前达成调解协议时出具的领据原件提交给某公司,在未收到领据的情形下付款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了解该情况后,执行干警迅速协调祝某某重新出具领据并提交给某公司。2022年3月22日,某公司将94000元款项支付至本院,此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能动司法、灵活司法,主动作为、善意文明”,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法院坚持“两腿”并行、“两翼”齐飞。一方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证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得到实现的前提下,不机械司法,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企业的利益得以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作为,主动走访被执行企业,了解其未履行的原因,帮助企业减负纾困,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圆满执结此案,实现权益兑现与企业保护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