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王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长沙市、衡阳市实施网络诈骗。二人租赁长沙县城西小区A8栋32号三楼住房,李某纠集被告人龙某某,龙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参与诈骗。该诈骗窝点以投资房地产的名义添加微信好友,通过聊天诱导被害人到诈骗网络“中筹网”App上投资进而骗取钱财。王某、李某与龙某某、张某某等约定,龙某某、张某某等人可获得其诈骗金额30%的报酬。作案期间,该犯罪团伙共骗取被害人120余万元(核减向被害人返利),赃款通过户名邵某某、账号6215697500018035209的中国银行账号收取。龙某某、张某某各分得赃款5万元,该窝点的其他成员亦分得部分赃款。
2021年年初,被告人龙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决)等商量共同到冷水江市建立窝点实施诈骗,具体方式是添加微信好友并诱导其到诈骗网站投资进而骗取钱财,并对出资分红、具体分工进行商定,龙某某等组织者与张某某、龙某某、陈某等成员约定,成员可获得其诈骗金额的30%。2021年3月5日至5月10日,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龙某某、陈某等人在冷水江市实施诈骗期间添加微信好友共2 825个,发送诈骗信息共90 573条。成员之间在与被害人聊天时相互交流、互相帮助。因添加的好友数量未达到预定的2万人,该窝点尚未建立诈骗网站,也未成功骗取财物。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1)湘13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责令被告人龙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退还被害人;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笔记本2个、手机21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赃款2983元依法退还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空跨度大,组织分工明确,波及人数多。龙某某等人依托网络平台,设定犯罪窝点,假借网上商业投资理财或发送虚假信息等方式骗取钱财,满足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犯罪特征。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除主体呈产业链式,该类犯罪手段主要依托高技术,并为逃避打击而不断更换作案方式。同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将社会从原来“点对点”式的交流模式扩展到“点对面”、“面对面”,瞬时传播,打破空间限制,使得其侵害对象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侵害后果有很强的叠加性。
审理中,法院立足现有规范性文件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规定,以该罪的共犯罪责处理为切入点,严格认定诈骗金额,结合主从犯区分认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追赃挽损、退赃退赔进行有益探索,最大力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