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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娄底法院“全民反诈、与法同行”案例之四
罗某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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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娄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01 15:26:04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一)诈骗罪

2019年11月份,“三哥”(身份待查)邀请被告人罗某一起搞“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称“科哥”(身份待查)愿意出资,让罗某找人和他一起去搞诈骗,骗了钱一起分红,罗某同意,并将“涛阿几”(身份待查)介绍给“三哥”,“涛阿几”带了几人跟“三哥”一起搞诈骗。具体由“科哥”出资,准备诈骗用的手机、银行卡、电话卡、微信等,设立了“前海资本”虚假APP投资平台,由“三哥”负责管理诈骗团队,指挥他们具体实施诈骗,由“涛阿几”等人实施诈骗,罗某负责洗钱(将诈骗所得赃款洗出)。现查明,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0日期间,被害人欧阳某某被诈骗693884元。2019年12月的一天,“三哥”联系罗某,让其变现15万元诈骗款,罗某便联系周某某(已判决)变现,周某某又联系申某(已判决)变现,由申某搭线,颜某才、向某平(均已判决)、刘某巍等人与罗某约定以13.8万元现金换取15万元诈骗款项,并约定在娄底职业技术学院附近交易。向某平、颜某才商议待收到转入的15万元诈骗款项后,不交付现金,将15万元占为己有。当日,罗某与“科哥”派来的人在约定地点一辆共享汽车上与颜某才、向某平、刘某巍等人会面,罗某联系“三哥”将15万元转入刘某巍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后,刘某巍、“伟伟”(身份待查)等人将罗某二人赶下车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向某平、周某某、申某共退赔被害人欧阳某某109856元,颜某才退赃33001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

2020年9月22日晚,肖某联系肖某威(另案处理)提

出要洗50万元涉诈资金,肖某威答应后将此事告知谢某翔、刘某武(均另案处理),肖某威、谢某翔、刘某武经商议决定在洗钱过程中以“黑吃黑”的方式抢劫肖某的资金。后谢某翔联系被告人罗某帮忙接受肖某转入资金并洗出,罗某联系毛某(已判决),毛某又找到罗某雄(另案处理),罗某雄联系长沙一朋友洗钱。毛某来到长沙市找到罗某雄,与罗某雄一同等待罗某的信息,期间毛某、罗某多次告知罗某雄,称这笔资金系“董事长”谢某翔要洗的钱,绝对不能出问题,否则后果严重。当晚23时许,谢某翔、刘某武、肖某威等人与肖某进行交易,罗某雄将用于收钱的银行卡号发给毛某,毛某再将银行卡号发给罗某,肖某将28万元转到了罗某雄提供的银行卡内后,刘某武、肖某威等人将本应给肖某的25万元现金抢走后逃离。肖某转入罗某雄提供的银行卡内的28万元,罗某雄称其朋友讲用于洗钱的卡出了问题,只能原路退回,因谢某翔等人已抢劫肖某,便不答应原路退回。

28万元未洗出,谢某翔、肖某威(均另案处理)等人怀疑该笔钱系被罗某雄吞了,便要求罗某雄(另案处理)归还28万元,罗某雄表示无钱归还。2020年9月底,谢某翔安排被告人罗某与毛某去长沙将罗某雄带回娄底,毛某又喊上王某(已判决),罗某、毛某、王某三个人到长沙将罗某雄带回娄底与谢某翔、刘某武、王某(均另案处理)汇合,谢某翔等人要求罗某雄还钱,罗某雄无钱归还,谢某翔就安排罗某、毛某守着罗某雄,并将罗某雄带至娄星区涟钢凤阳市场6栋5单元202罗某的出租房内看守。随后,谢某翔、刘某武、王某、罗某、毛某、王某等人将罗某雄非法拘禁在罗某出租房内,逼迫罗某雄还钱。9月底10月初的一天晚上,罗某、毛某、王某在房间看守罗某雄时,谢某翔、刘某武、王某来到房间内,刘某武、王某等人对罗某雄进行殴打,逼迫罗某雄还钱。次日凌晨,谢某翔、刘某武、王某、罗某、毛某、王某等人将罗某雄带至娄底三大桥下,谢某翔让罗某雄脱掉衣服跪在地上,谢某翔指使王某、王某、刘某武、罗某、毛某对罗某雄进行殴打,罗某雄答应还钱。谢某翔、刘某武、王某、罗某、毛某、王某等人将罗某雄带回罗某的出租房,由罗某为主负责看守所罗某雄,毛某经常白天参与看守罗某雄,王某偶尔参与看守罗某雄,直到10月10日罗某雄借口逃离现场。罗某雄被非法拘禁期间,被迫四处借钱归还谢某翔等人20余万元。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谢某翔、罗某雄、肖某

威(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曾某龙处以“洗钱”名义骗取20万元,后谢某翔要被告人罗某将此20万元洗出,罗某联系贺某生(外号“鸡屎”)洗钱,贺某生联系长沙一个专门洗钱的人(身份待查,以下称长沙洗钱人)来洗钱。当日傍晚,罗某、贺某生、长沙洗钱人在娄底二大桥附近当面交易,罗某将长沙洗钱人收款的银行卡号发给谢某翔,谢某翔一方将20万元转入该银行卡内后,长沙洗钱人给罗某18万元现金,罗某抽取4000元好处费后,在娄星区王家小区将17.6万元交给谢某翔。

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罗某在娄底市火车站附近被

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二、判决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犯罪系在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将原判诈骗罪与本次所犯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罗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罗某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欧阳某某人民币693884元(含同案人向某平、周某某、申某、颜某才已退赔、退缴的人民币共计142857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多发、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化,此类犯罪链条化、产业化特征明显,形成了大量上下游黑灰产业链,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人帮助他人进行“洗钱”的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条的关键一环。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方针。

 


 
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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