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需谨慎,警惕虚假投资理财网站、平台。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伍某某及廖某某(已判决)商量筹资以虚假投资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王某某、廖某某负责购买了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及后勤,王某某联系曾某召集业务员,曾某便纠集李某甲、刘某丙、伍某甲(均已判决),李某甲纠集李某乙、彭某某(均已判决)参与诈骗。曾某(已判决)与陈某甲负责管理业务员,李某甲为小组长。王某某等人租下新化县西河镇粗石村长寿山庄宾馆,团伙成员均聚集于此并在虚假平台正式上线前大量添加好友聊天,物色并确定作案目标。被告人陈某乙负责平台管理等工作,刘某乙负责记账,伍某某、刘某甲负责业务员的管理及培训。2020年12月27日,“领技共享”投资平台正式上线,业务员便诱骗聊天对象到该虚假平台投资。自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5日,该团伙从被害人史某某、金某某等人处骗取钱款共计361693.9元。
李某乙纠集被告人邹某加入李某甲负责的小组当业务员,参与期间其未骗的钱款,其中曾某管理的业务员骗取钱款30余万元,陈某甲管理的业务员骗取4万余元。曾某纠集被告人陈某丙作为业务员参与诈骗,骗得钱款约6000元。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廖某某、曾某等七人遣散,后组织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将作案地点转移至娄底,将该诈骗平台恢复后继续实施诈骗,经查,从张某某等人处骗得钱款共计166300元。
二、处理结果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伍某某、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陈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伍某某、陈某丙、邹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王某某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八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三、典型意义
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的受害人多为具有一定收入、资产的单身群体或热衷投资、理财、炒股的人群。诈骗分子通过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并取得信任、发布股票等投资理财信息网罗目标人群等多种渠道锁定受害人并骗取其信任,在获得受害人信任后,诈骗分子谎称可获得高额投资理财回报等方式,引诱受害人在其提供的虚假APP上投资,前期小额投资试水可获得返利,一旦受害人加大资金投入后,就会发现无法提现或全部亏损,并被诈骗分子拉黑,且APP无法登录。社会公众对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一定要摆正心态,要在正规平台购买,谨防陷入投资诈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