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五组法官通过耐心调解,高效化解了八起涉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既最大限度使企业及时止损,也让购房者的利益得到了合理保护,实现双方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2020年,唐某某、潘某某等八位业主与新化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述八位业主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八套住房,因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八位购房者认为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无果后,八位购房者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该县新冠疫情发生的时间、范围、程度和得以控制的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交房日期可酌情核减四个月。遂判决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分别向八位业主支付迟延交房的相应违约金,总计金额2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双方为此产生了对立情绪,矛盾进一步升级。
娄底中院受理此案后,为妥善化解矛盾,庭前,审判长刘黎平专门组织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仔细研判案情后认为,此案涉及企业和群体性纠纷,决定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团队快立、快审、快结的职能,对该八案进行合并审理,并提出尽量以调处的方式化解,这样既能有效提升司法效率,又有利于保护涉诉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化解双方矛盾。为此,审判长刘黎平专门指定该审判组经验丰富的法官俞永清为主对八案进行调处。俞永清法官通过庭审询问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耐心倾听双方的诉辩意见,向当事人释法析理,精准把脉双方纠纷症结后,从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入手,采取“面对面”“背靠背”“各个突破”等方式,探求契合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秉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一方面积极引导八位购房者换位思考,充分体谅房地产企业在疫情环境下经营的难处,纠纷如能妥善化解,方有利于房地产公司后续对上述房屋产权证办理工作的积极推进,这才是购房者期望实现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引导房地产公司树立契约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有损失难以避免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止损是明智之举,且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与购房者之间的矛盾,为企业正常经营创造一个和谐环境。双方当事人均感受到了法官的善意和良苦用心,一致同意接受法官提出的方案:同类情况同等处理,由房地产公司按一审判决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并现场兑现,八位购房者自愿撤回起诉。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满意而归。该八案从受理到成功调处用了不足17天时间,调处结束后,合议庭还向该企业就如何依法经营,防范风险提出了建议。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娄底中院积极主动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主动担当作为,多途径、全方位推动涉企纠纷的多元化、实质性解决,“靶向”助力,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该八案的成功高效化解,系娄底中院立足审判职能,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