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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中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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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发布时间:2022-10-31 08:46:23 打印 字号: | |

10月28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梁飞跃通报了全市法院2022年以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和对下一步工作的安排,中院民二庭庭长杨文模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民一庭庭长陈友红发布了《娄底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由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筱岚主持。

2022以来娄底法院始终坚持把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一把手工程”来抓一是搭建制度四梁八柱,把稳优化营商环境“方向盘”,实现了两级法院领导小组全覆盖,打造《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升级版任务清单》,挂图作战,全面细化、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二是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奏响优化营商环境“和谐曲”。在全省率先成立涉电、涉台、涉侨、涉环资、涉知识产权5个审判法官工作室,民商事诉前调解案件占一审案件立案数的比重达72.48%,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了41.66%,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率达到100%。三是深化诉讼服务改革,按下优化营商环境“快捷键”,设立了涉企立案服务专门窗口、开通涉企绿色通道,全市法院当场立案率达97%,网上立案6000余件,在线调解9000余次,网上开庭4000余次,裁判文书上网率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都达到100%,有效保障了在疫情防控形势下的诉讼需求。四是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成立娄底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审结涉公司、金融等各类民商事案件22236件,审结涉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40件,审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知识产权犯罪等754件,审结一、二审行政处罚诉讼案件535件。五是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职能作用,助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建立全市法院执转破案件库,审结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7件,审结破产案件5件,盘活或处置破产财产5.6亿余元,安置企业职工120余人,化解企业债务21.8亿余元。六是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将攻坚执行难与服务保障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开辟涉企执行绿色通道,组建惠企快执团队,受理涉企执行案件5250件,执行结案4198件,执行到位标的8.24亿元,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达到98.68%,及时兑现了企业胜诉权益。

下一步,娄底法院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省高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把办好每一起案件作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建设现代化新娄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以及湖南日报、红网、娄底日报、娄底市广播电视台、娄底新闻网等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彭某分别注册了“某厨”商标和“某厨及图”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饭店、餐馆。两枚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彭某注册登记了多家餐馆,并将“某厨”商标广泛运用于各店铺装潢进行宣传推广,获得了较高知名度。2017年4月26日,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服务上的“某厨”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12月13日,彭某与原告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原告使用“某厨”商标、“某厨及图”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维权。2016年,涉案商标权利人与张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将涉案商标有偿许可给张某使用,使用期至2019年11月届满。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授权到期后,被告张某未续签授权合同,但仍在餐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7日刘某受让该餐厅,刘某经营时仍继续使用“某厨”等注册商标,刘某在经营一个多月后将餐厅注销。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两被告经营的店铺为餐馆,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餐馆服务相同,被告张某在授权到期后仍在店铺使用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刘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餐饮店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也构成侵权。被告张某明知授权到期仍使用涉案商标,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同时侵权店铺规模较大,依法对张某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原告特许经营的加盟费用通常为30万元/3年作为计算参考依据,结合被告张某的侵权时间,同时考虑到新冠肺炎在此期间对餐饮行业的影响,按加盟费标准的1.2倍计算损失赔偿,酌情判令张某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16000元。被告刘某侵权时间较短,酌情判令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2000元。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是经营者经行政部门核准专有使用的商业标志,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商标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利于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倡导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商标保护不仅包括商品商标,也包括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业标志。案例中经营者所使用的“某厨”商标即餐饮店铺的服务商标。被告张某在商标使用授权到期后继续进行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法律意识淡薄,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了高于合法授权使用的代价,可谓得不偿失。广大经营者应当以此为鉴,提高法律意识,坚持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营商环境。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票据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湖南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矿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矿提升机销售合同,合同价款为328万元。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薛委托被告人帮忙向煤矿办理提升机款结算。被告人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经贸公司在工商银行晋城广场支行的850万元的贷款到期未能归还。王煤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收据到煤矿办理煤机制造有限公司提升机款结算手续,王在办理面值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向煤机制造有限公司隐瞒已取得300万元承兑汇票的事实,转让了300万元承兑汇票,将贴现所得用于归还在工商银行的贷款。薛得知王取得煤矿付给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货款的300万元承兑汇票后,向王某追讨该承兑汇票,王一直未将该承兑汇票交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持续向王追讨300万元,王某煤机制造有限公司分别转入1万元、9万元。

处理结果:被告人王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全市法院严厉打击票据诈骗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娄底两级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严惩,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维护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人民法院将聚焦主责主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某电器公司诉某饮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电器公司与胡某等四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合作在某电器公司厂区内设立饮料公司,新公司生产、办公场所由某电器公司建设完成,某电器公司以租赁形式将厂房出租给某饮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公司盈利达一定数额时将所使用的厂房过户到某饮料公司名下,过户时由某饮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但各方在协议中对转让价格未明确具体金额。由于经营不善,2018年9月,某电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某电器公司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并支付租金等费用,某饮料公司反诉请求确认涉案厂房作为股东出资归其所有,责令某电器公司将作为出资的厂房过户到某饮料公司名下。一审判决后,某饮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娄底中院经审理发现,这个看似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起来却并不容易。由于某电器公司是破产企业,经多方努力引入了新的投资人,正在盘活资产,现在正是关键时刻。某饮料公司则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经营并不顺利,在2017年初已停业,200多万元厂房租赁费对该公司而言无疑是沉重的负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股东出资等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关系复杂,矛盾隐患突出。为妥善化解矛盾,助力企业重焕生机,娄底中院在全面掌握案情和双方当事人诉求基础上,在新冠疫情形势下充分运用“云上法庭”、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推动各方当事人就租金支付、股权转让等事宜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真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使陷入困境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处理结果:上诉人某饮料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某电器公司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娄底中院申请撤回上诉,娄底中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中小微企业纠纷的典型案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财富和价值的创造者。企业的存续,不仅关涉股东利益,还关系职工、债权人、上下游企业以及所在地的税收、民生等公共利益。本案中,娄底中院始终秉持企业维持、调解优先理念,通过居中调解,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全部争议,使两家陷入困境的企业重焕生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某电器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6日,原告某电器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328 000元的矿用提升绞车一台,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将被告所购的绞车安装并调试完毕。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20年11月1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 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讨余欠货款未果,于2021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某商贸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并判决由被告某商贸公司偿付原告某电器公司货款228 000元,并以228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开始按年利率5.76%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处理结果:该案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涟源法院立即对某商贸公司的资金账户予以冻结,某商贸公司在得知账户冻结后主动向涟源法院反映其公司还有其他资金往来需要使用该银行账户,并承诺在资金到账后立即将执行标的款汇入法院账户,请求法院对其公司账户予以解冻。涟源法院对这一情况记录并进行合议,在严肃告知某商贸公司如未按承诺履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之后,将该公司账户予以解冻。同年2月15日,某商贸公司依照其承诺将货款本息共计25万余元汇至法院,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法院在执行涉企案件过程中应为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持续坚持“谦抑、审慎、善意、衡平”理念,避免机械式办案,应巧用“放水养鱼”方法,尽量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实现胜诉权益人与企业的双赢。

案例五:某预制构件场诉某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0日,双峰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双峰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指出杏子铺镇涟水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有一家小型预制板厂,要求杏子铺镇牵头负责依法拆除或关闭,责任单位为杏子铺镇人民政府。2020年7月2日,杏子铺镇人民政府向原告双峰县某预制构件场送达了《通知》,主要内容为:要求原告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7月31日将所有设备和产品撤离一级保护区范围外,否则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原告拒不签收且未按《通知》履行,照常生产。2020年8月3日,杏子铺镇人民政府向被告某电力公司发送《请求采取停电措施的函》,被告当日向杏子铺镇人民政府发送《关于对杏子铺镇斗盐大桥桥头下曹某某预制场实施停电工作的函告》,其中要求:“请贵单位提前向用户下达停电通知,明确具体的实施时间、期限,并抄送我单位,如有变更请书面告知。”2020年8月4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向原告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排污。2020年8月11日,被告对原告采取了停电措施。2021年4月12日,杏子铺镇人民政府发现原告私接电线仍在继续生产,向被告发送《关于支持对水府庙村曹某某预制板厂采取停电措施的函》,要求被告配合其采取停电措施。被告回复了与2020年8月3日同样内容的函告,并2021年4月21日对原告采取了停电措施,原告停止生产至今。原告诉至双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权,并恢复供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386元。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做价格评估鉴定。2022年1月18日,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长天时价鉴字(2021)第11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价格鉴定事项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玖佰元整(¥135900.00)。价格鉴定说明中载明:“(三)、测算停产停业期间损失:逾期生产经营损失金额(按月)=逾期收入金额-合同履行预计成本=42370-(29744+3857)=8769元;(四)、停产停业时间为2020年08月11日至2021年11月28日(原告申请鉴定时间),按15.5个月计算为8769×15.5=135900元(取整)。”另查明,经营者曹某某不服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娄环责改(双)字[2020]0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以湘环复决字[202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娄环责改(双)字[2020]0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处理结果: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纠纷和人身关系纠纷。某电力公司在《双峰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实施后,对双峰县某预制构件场采取的停电行为,是依照该方案的要求配合杏子铺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属于执行杏子铺镇人民政府决定的行为。该停电行为不是基于某电力公司与双峰县某预制构件场的供电合同关系发生的,双方不产生民事损害赔偿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综上,上诉人某电力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予以支持;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对本案处理不当,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双峰县某预制构件场的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官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生态环境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方面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非法生产经营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双峰县某预制构件场的行为严重危及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其拒不配合和执行当地政府的执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国网电力双峰供电分公司的行为不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产生的,如判决其对双峰县某预制构件场非法经营的所谓损失承担责任,将对社会价值导向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造成非常消极的影响。二审纠正一审判决旨在倡导合法经营,司法保护碧水蓝天、守护美好家园的法治精神和生态文明理念。

案例六:凯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湖南娄底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曾在娄底城区成功开发建设了多个楼盘,但自2014年开始,受娄底民间融资风险爆发的影响,资金链断裂,其经营逐步陷入困境,所开发的小区一期项目于2016年烂尾停工,二期及其105亩土地无力开发。公司的相关资产、银行账户均被查封、冻结和抵债,涉诉涉执案件16起。公司负债高达4.2亿多元,其中银行债务和工程款债务3.3亿多元、民间融资5000多万元,涉债权人1000多人。因企业停止正常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拖欠民工工资、扫尾工程烂尾、近1000户业主无法交房办证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严重损害了娄底的营商环境和城市形象,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处理结果:娄底中院于2018年7月18日裁定受理凯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根据凯某公司的关联企业财产、管理高度混同的实际情况,裁定将凯某公司的7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指定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为凯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市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对凯某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等进行了全面清理,与相关利害方进行多轮谈判与协商,市农业银行同意对凯某公司开发的房产提供按揭贷款支持、引进了战略投资人合作开发凯某公司的土地、向省财信资管公司借“共益债”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并以此为基础制订了《凯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对公司的继续经营、清偿债务作出整体安排。2019年12月18日,凯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分别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凯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市中院于2019年12月26日裁定批准凯某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凯某公司的重整程序。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成功审结。《重整计划》交由凯某公司具体执行。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凯某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二期和另一个房地产项目均大获成功,共上交税费2亿多元,增加就业2000余人,并为小区项目一期业主全部办好了不动产证,二期业主交房即交证,已交房交证了600多户。在2021年娄星区组织的“精美小区”和“文明院落小区”评选活动中,该小区名列全区第一,赢得了业主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至今,凯某公司现已偿清“共益债”本息1.4535亿余元,清偿各类债权898家,清偿债务3.6亿元,《重整计划》得到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凯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我市首例“执转破”并取得成功的案例,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了多方共赢的喜人局面。其典型意义在于:(一)准确识别重整价值是凯某公司重整成功的前提。娄底中院在审查凯某公司的重整申请时,能根据凯某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当时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判断出凯某公司在摆脱财务困境后,具备拯救可能性。本案重整成功,是娄底中院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生动实践。(二)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是凯某公司重整成功的关键。在推进破产重整程序中,市政府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会商,并分别出台针对性强的2个专题《会议纪要》,解决凯某公司重整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把府院协调机制落实到具体人、具体事,形成了工作合力。如验收、调规、维稳等事项,凯某公司都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三)金融部门全力支持是凯某公司重整成功的保障。缺乏资金流动性是凯某公司最大的的财务困境。在推进重整程序中,市农业银行封存凯某公司的不良征信,为凯某公司继续开发房地产提供按揭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共益债”资金支持,都为凯某公司提供了流动资金保障。不仅因此增强了凯某公司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更增强了债权人、购房业主对重整成功的信心。娄底中院成功审结凯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我市化解民间融资风险、房地产解难题提供了很好的样板,其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值得借鉴。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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