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份,被告人肖某斌明知架设GOIP设备是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通过“蝙蝠”社交软件认识了一网名叫“空白格”的人教会其使用GOIP设备后,利用对方提供的GOIP、电话卡等设备,采取架设的方式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讯传输服务。
2021年6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斌、梁某威、刘某涛共同商量,均在明知架设GOIP设备是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梁某威和刘某涛经肖某斌指导购买GOIP等设备,由肖某斌向梁某威、刘某涛出售电话卡100余张并参与架设、维护等方式,在涟源市白马镇、新化县等地共8次架设GOIP设备,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讯传输服务。被告人梁某威、刘某涛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42 702元,被告人肖某斌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约40000元。
二、判决结果
2022年5月11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威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肖永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当前,GOIP设备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广泛适用,尤其是一些诈骗团伙在境外远程控制在境内安装的设备,加大反制拦截和信号溯源的难度,给案件侦办带来诸多难题。审判机关聚焦违法适用GOIP设备所形成的黑灰产业链,从严打击不法生产商、销售商及专门负责安装、调试、维修以及提供专门场所放置设备的不法人员,坚持源头打击治理,全链条阻断诈骗分子作案工具来源。同时在案件审判中,坚持主客观一致,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明知”要件,实现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