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死亡
原始借据丢失
又无银行流水,
出借人亲属向借款人催讨无果。
看看娄底中院法官俞永清
如何化解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出借人郭某某病故后,其亲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张借条,显示郭某某曾出借15.2万元给邓某某;郭某某亲属遂向邓某某催讨,未果后,其亲属四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借条一张,郭某某亲属向邓某某夫妻催讨借款的录音等证据。
一审中,邓某某虽对曾向郭某某借款的事实未予否认,但主张借款已全部还清,对郭某某亲属主张的借贷金额不予认可,并主张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其真实签名,申请对该借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而郭某某亲属不同意对该借条上的笔迹予以鉴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郭某某亲属无法提供原始借条,以致邓某某所陈述的实际欠款与实际还款情况存在争议,不足以证明案涉实际欠款事实情况,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郭某某亲属不服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俞永清通过庭前阅卷后,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察觉本案不同于常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必须通过有限的证据线索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通过听取郭某某亲属提供的录音证据发现系其向邓某某夫妻核实催讨涉案借款时的录音,因该录音中当事人的对话系双峰县当地方言,承办法官要求当事人提供录音文字稿,并专门安排一名熟悉当地方言的法官助理仔细听取录音内容,核对与当事人提供录音文字稿是否一致。承办法官通过录音内容发现,邓某某夫妻对郭某某亲属陈述的借款事实并未否认,且陈述郭某某生前曾告知其借条已经丢失,要求邓某某夫妻补写借条,被拒绝后郭某某又表示借条已经找到,邓某某称该借条不是原始借条,虽认可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但在一审庭审中又矢口否认录音内容及案涉借款事实,并申请对借条上的签名进行鉴定时,而郭某某亲属不同意鉴定,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查明本案事实。
为此,承办法官又根据郭某某亲属对证人邓某良的调查取证申请,庭前赴双峰县三塘铺镇对证人邓某良进行调查取证,邓某良陈述与郭某某曾是生意上的朋友,因郭某某没什么文化,郭某某2016年请邓某良帮其到邓某某家结算了一笔借款,结算后本息共计为15.2万元,并由邓某某的妻子出具了借条,但提出郭某某亲属向其出示的借条不是原始借条。承办法官询问其为何如此确定时,证人邓某良表示清楚地记得当时书写借条用的是小学生数学本上带横格的纸张,现郭某某亲属向向其出示的借条用的是白色纸张。
承办法官认为,证人邓某良虽已年满84周岁,但神智清楚,思维敏捷,表达清晰,其陈述的内容系其亲自参与、亲身感知的事实,且其能够陈述出事发时的细节,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与郭某某亲属提供的录音证据内容相印证。为及时固定证据,安排专人对证人邓某良陈述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由证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审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通知证人邓某良出庭作证,除查明上述事实外,还查明邓某某曾偿还过案涉借款3.5万元。通过承办法官庭前细致的准备工作,庭审中抽丝剥茧,层层递进,释法析理,在事实面前,邓某某终于承认曾向郭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5.2万元尚未还清的事实。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讲述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在核减邓某某已偿还款项后,由邓某某夫妻自愿向郭某某亲属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1万元,郭某某亲属自愿放弃后续利息部分的请求。
本案成功调解,实现了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提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时对他人享有合法债权属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债权人死亡债权债务并未当然消灭,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如债务人不愿偿还借款,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依法提起诉讼,但应提供借贷成立的相应证据。本案属于借款人向老年人借款,出借人死亡后引起的借贷纠纷。目前,类似以各种方式在取得老年人的信任后,向老年人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多发,所以作为老年人的子女一定要多和父母沟通,并替父母把关,如果确要出借,一定要写好借据,明确对方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尽可能以转账方式支付,保留好借据和转账凭证等,否则一旦起诉维权时可能陷入被动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