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环境污染企业要求赔偿损失的起诉,维护了行政执法行为协助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10日,双峰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双峰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其中双峰县某预制构件场所在区域被划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要求双峰县杏子铺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依法拆除或关闭区域内的预制构件场。7月2日,杏子铺镇人民政府向该预制构件场送达《通知》,要求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7月31日将所有设备和产品撤离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但预制构件场拒不签收,亦未履行,照常生产。8月3日,杏子铺镇人民政府向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发送《请求采取停电措施的函》。8月11日,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对该场采取了停电措施。预制构件场对该停电措施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停止侵权,恢复供电,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娄底中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对预制构件场采取的停电行为,是配合杏子铺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属于执行杏子铺镇人民政府决定的行为。该停电行为不是基于双峰县供电分公司与预制构件场的供电合同关系发生的,双方不产生民事损害赔偿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据此,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双峰县某预制构件场的起诉。
法官说法:本案中,法官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生态环境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方面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非法生产经营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预制构件场的行为严重危及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其拒不配合和执行当地政府的执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如判决其对预制构件场非法经营的损失承担责任,将对社会价值导向和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消极影响。二审判决旨在倡导合法经营,司法保护碧水蓝天、守护美好家园的法治精神和生态文明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