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时空
一纸判决易,调解促和难
——双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分享到:
作者:王涛、张任泊  发布时间:2022-08-15 09:22:43 打印 字号: | |

    “你们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判决没有多少难度,三番五次组织你们商谈,希望本案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在尽可能维护你们双方的利益,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初衷。”双峰法院承办法官罗正学在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如是说。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被告刘某甲驾驶摩托车在左转掉头的过程中,与原告陈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派员进行现场勘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陈某甲安全意识不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次要责任。

双方因赔偿纠纷,原告陈某甲遂将刘某甲、刘某甲之父刘某乙、刘某甲所驾驶摩托车登记所有人彭某甲一并诉至双峰法院。

案件难点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本案有如下特殊之处:陈某甲虽经治疗出院,但是其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且进行左髋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后期仍需进行人工全髋关节翻修治疗。彭某甲没有对刘某甲所驾驶的肇事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方的赔偿难度因而大幅提高。刘某甲和刘某乙父子均从事卤菜制作及买卖的小本生意,收入有限也不稳定,且已支付陈某甲各项费用9.3万余元,后续赔偿能力有限。

攻坚克难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被告方可能因赔偿金额过大而消极履行法定义务,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经济情况进一步恶化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进而可能导致原告方胜诉权益迟迟无法得到兑现。

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法明理解开心中疑虑。承办法官向原告方详细解释了本案判决后执行难风险客观存在的事实,阐述了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是适当减轻被告方赔偿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也向被告方详细解释了原告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的法定标准,说明了原告方承担后续治疗费用的压力。

案结事了

通过承办法官细致的讲解分析和客观的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理解了对方的难处,均表示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作出让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客观有效的解决。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方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甲经济损失共计13.6万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方案当日即当面一次性付清上述案款,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摩托车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代步工具,骑行过程中一定要谨慎慢行,合理控制车速,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文明行驶,文明驾车关乎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有投保的法定义务。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娄底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