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王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停止互相诋毁行为。前尘往事,皆如梦幻,相忘江湖,各自安好。
案件回顾
2022年6月28日,李某向双峰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7月6日,承办法官谢斓组织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到庭进行听证,并邀请县妇联副主席李斌参加。在听证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自2001年结婚以来,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夫妻之间磕磕碰碰的事情时有发生,双方亲友的介入也没能缓解矛盾。近几年以来,李某与王某开始分居,且各自采取过比较过激的方式互相攻讦,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在听证会上,由于李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正受到或者将受到王某的暴力威胁,王某也当庭保证不会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因此,承包法官引导李某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建议双方走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纠纷。
法院调解
7月11日,原告王某向双峰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在组织庭前调解中,承办法官竭尽全力做调和工作,寻找双方和好可能。但是原告、被告都表示“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希望“恩恩怨怨到此为止,今后不再互相伤害”,均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法院遂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小孩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协商分割共同财产;王某对李某予以一定经济补偿;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经手人各自享有和清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累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