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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小区内被石凳砸伤,家长将物业告上法庭,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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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阳  发布时间:2022-07-14 09:19:19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2020年5月27日上午11时45分许,小霖霖(6周岁,在某小学就读一年级下期)放学回家在其居住小区的九栋一楼玩耍时,因石桌石凳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导致小霖霖碰到石桌石凳时,脚被未采取固定措施的石凳砸伤。小霖霖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8天,花医疗费7333.87元,除报销外自费为4217.33元。小霖霖的妈妈一纸诉状将该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改小区物业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小区物业管理人,理应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安全,却未及时发现或消除案涉石桌石凳未固定带来的安全隐患,导致受害人小霖霖在石桌石凳旁玩耍时受伤损害事实发生。而受害人小霖霖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放学回家监护人应予护送而未护送,该行为违反了普通人所应有的注意义务,且作为监护人对受害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故其监护人牛莎莎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本案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物业公司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对较大的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小霖霖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霖霖损失4912.13元。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的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的防护措施要规范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工作,对于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更要重点注意,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建议物业要定期排查小区安全应还,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记录存档,对于安全事故隐患区域要重点维护,设立相关警示牌,并保障周边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


 

 
来源:苏仙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娄底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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