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买了重疾险后生病了,却因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进行治疗,而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该怎么呢?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罐头嘴人民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30日,伍某为其丈夫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业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次日生效。
上述保险条款列明了重大疾病的范围,其中第十七条约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投保后,伍某按时缴纳保费至2021年。2021年10月13日,周某因患主动脉夹层B型疾病,入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行胸主动脉分支覆膜支架植入术+胸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胸主动脉造影+腹主动脉造影+髂动脉造影+锁骨下动脉造影术,以上手术并非经开胸或开腹实施,仅在右侧腹股沟及左侧肌间沟切口,是创伤更小、愈后更好的微创手术。出院后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治疗为由拒绝赔偿。周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所患的疾病是主动脉疾病,并已实施了主动脉手术,保险公司应予赔偿。首先,周某所患疾病为主动脉夹层B型,属于主动脉疾病。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周某实施的手术中有部分为主动脉分支覆膜支架植入术,从手术记录中“……根据术前及术中测量数据,选择微创castor C342810-2002505分支型覆膜支架,先交换加硬导丝于升主动脉内成袢,将分支支架导引钢丝穿入长导引导管内并经左肱动脉切口引出备用……”的描述可以看出,该手术是指对主动脉置入分支覆膜支架,并非是对主动脉的分支进行手术。其次,保险条款中称“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显然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按照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的治疗方式相联系,而仅仅指疾病类型。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身患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状况,选择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而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去选择保险合同限定的治疗方式。
保险人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原告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现周某为治疗主动脉疾病而行了主动脉手术,并产生了相应医疗费,保险公司应当依约进行理赔。因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周某支付理赔金9万元。判决后,该保险公司已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者开腹的手术,已经被新技术所取代,而重大疾病的保险期间往往很长甚至终身,因此在投保时,保险合同中限定重大疾病的治疗方式,显然是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的,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