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家暴”不可为,琴瑟重和鸣--双峰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分享到:
作者:朱鑫、张任泊  发布时间:2022-06-07 15:12:41 打印 字号: | |

 

2022年5月17日,原告金某甲因不堪忍受其丈夫禹某甲长期以来的家庭暴力,到双峰法院花门法庭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与被告禹某甲解除婚姻关系,并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护平安

花门法庭于当日受理了原告金某甲的起诉及申请,并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法庭审查后认为金某甲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禹某甲对金某甲实施家庭暴力。当日下午,法庭会同当地派出所、村支两委第一时间将保护令送至金某甲与禹某甲手中,办案人员对禹某甲进行了训诫并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并对禹某甲进行了教育劝导。经过各方努力,禹某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众向其妻金某甲承诺不再实施家暴。5月20日,金某甲到花门法庭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法官提醒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应当保持冷静,不能与施暴者发生正面冲突,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寻找时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固定好相应证据后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责任编辑:娄底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