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2017年以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省高院的精心指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市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第五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忠诚履职尽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五年来,我们不辱使命,勇毅前行。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78463件,审执结270609件,其中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31123件,审执结30258件。全市法院法官人均办案数从2016年的88件跃升至2021年的165件。
五年来,我们不惧艰难,锐意改革。司法改革工作在全省、全国法院会议上作经验发言,繁简分流、一站式建设、智慧法院建设等获最高人民法院推介。市中院先后被确定为全国“数助决策”、全省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全省新版智慧法院系统试点法院。
五年来,我们不负韶华,奋发有为。全市法院荣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司法警察先进集体、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司法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巾帼文明岗、青少年维权岗等12项全国性荣誉,禁毒、诉讼服务等32项工作获全省先进,审理的案件连续三年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攻坚克难,服务大局彰显司法担当
(一)着眼长治久安,雷霆亮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严厉惩治黑恶势力。审结一审涉黑恶案件261件877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25人。尚同军、曾德洪等一批黑恶势力依法受到严惩。曾宪波案两次入选全国扫黑办指导性案例,尚同军案被全国扫黑办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审理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推广。
坚决铲除犯罪根基。强力“打财断血”,依法判处财产刑并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执行到位97.6%,居全省法院第二。注重“打伞破网”,审结11件12人,摸排移送问题线索202条,决不让黑恶分子逍遥法外。
乘胜推进长效常治。坚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发出司法建议106份,反馈率、整改率100%。全市法院6个集体、9名个人获全国、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或嘉奖。
(二)锚定全面小康,主动作为保障“三大攻坚战”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审结非法集资犯罪269件,“百雄堂”熊卫华、“红太阳”周红阳等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参与126个楼盘“无籍房”办证,审结涉房地产案件6841件,助力“石化大院”“怡郅园”等项目顺利推进。
聚力奋战脱贫攻坚。积极投身定点帮扶,全市法院共派出干警54名,投入资金1028万元,12个帮扶村、865名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出列。坚持法治扶贫,严厉打击乱占耕地等涉农违法犯罪,审结土地承包、乡村旅游等案件203件,服务保障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筑牢生态司法屏障。围绕长江、锡矿山等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01件。成立湘中环境资源法庭,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举措。双峰法院审结全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判令污染企业赔偿生态修复费用84万元,坚决守护绿水青山。
(三)致力疫情防控,勇于担当奋力夺取“双胜利”
司法应对迅速有效。第一时间出台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严从快审结涉疫犯罪25件33人,邓某某编造虚假涉疫信息案入选湖南法院2020十大典型案例。
复工复产对接有力。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复工复产专项审判活动。新化法院通过先予执行确保口罩生产企业迅速投产,暂缓腾退确保隔离酒店正常运转。2起案件入选湖南法院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智慧抗疫高效有为。疫情发生以来,全面推广“零接触”诉讼服务,全市法院网上立案5536件、开庭2801次、调解6891次,网络查控22628件,司法网拍成交额12.7亿元,实现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四)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护航“三高四新”
助力打造“三个高地”。审结知识产权案件814件,涉外、涉港澳台、自贸区案件83件,保护创新创造和对外开放。妥善审理涉钢铁新材和工程机械案件,为涟钢、三一重工等企业执行到位2.6亿元,助推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主动对接“娄商返娄”,持续开展“暖企惠企”行动,推出具体措施19条。实施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审慎采取涉企强制措施,审结涉企案件63066件,获省政协领导批示肯定。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府院联动,审结破产案件56件,凯泉房地产等企业通过重整获得新生,彰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中院获评2020年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先进单位。
二、一心为民,增进福祉贡献司法力量
(一)锋芒所向惩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5480件22288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831人。
强势突破出重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电信网络诈骗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高压态势,开展三项专项审判行动。审结毒品案件3029件3889人,对贩毒人员达20人的杨琨、贩毒数量达80余千克的宋超等多个贩毒团伙,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113人。突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结1236件2125人。涟源法院审结公安部督办的“7·11”电信诈骗案,对127名被告人全部判处刑罚。坚持宽容不纵容,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99件。对胆敢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者,绝不姑息,审结肖某某强奸智障少女、胡某某利用教师身份猥亵学生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对猥亵女儿的吴某某,判决刑事责任,撤销监护资格,为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的蓝天。
全面出击下重手。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1684件,“两抢一盗”等侵财犯罪3569件。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审结“毒米粉”“注水牛肉”等案件64件。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审结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犯罪2813件。
打虎拍蝇用重典。猛药去疴,铁腕反腐,审结一审职务犯罪210件376人,其中原厅局级7人、县处级13人。审结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亿龙、芷江县委原书记曾佑光等重大贪腐案件,收缴赃款3亿余元。严把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关,限制、驳回、缩短减刑34件34人,坚决防止花钱买刑、提“钱”出狱。
(二)定分止争解纠纷,倾心守护人民群众幸福感
审结民商事案件127378件,行政诉讼案件9529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463件。
保障民生诉求。把案件判公、把人心判暖,审结教育、医疗、住房等案件9749件。巧断家务事,传递司法情,审结家事案件23032件,冷水江法院创新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证明书,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连续五年开展为农民工讨薪活动,讨回工资7048万元。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累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1459次,办理信访案件7619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346万元,减免缓诉讼费3529万元,让生活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助建法治政府。支持与监督并重,裁判与化解兼顾,驳回行政相对人起诉、诉讼请求1071件,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1139件。妥善审理征地拆迁等案件,服务保障二广高速、大科城中村改造等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促进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全市法院新收行政案件同比下降10.8%。
弘扬社会正气。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审理“孤寡老人继承案”,褒扬和激励孝善;审理“售假电商退一赔三案”,规制消费欺诈;审理“短视频侵犯名誉案”,处治网络诽谤;审理“宾馆烧炭自杀索赔案”“偷窃逃跑溺亡索赔案”,昭示守法者无须为他人过错买单。通过“小”案件,彰显“大”道理,让司法有力量、明是非,让社会有正气、有遵循。
(三)全力以赴攻执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受理执行案件101712件,执结99128件,到位金额108.2亿元,顺利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巩固“切实解决执行难”大格局。
深化综合治理。市委常委会两次听取执行工作汇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调研,专题听取和审议解决执行难工作,市委政法委将解决执行难纳入综治考评并组建联席会议,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在人财物上给予充分保障。全市法院与24家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强化执行威慑。常态化开展专项执行,组织“百日攻坚”“集中强制腾房”等执行行动45次,推出线索悬赏、失信惩戒等执行手段,累计发布限高消费51840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049人次,罚款、拘留1917人,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87人。娄星区法院在全省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推进会上作经验发言。
规范执行行为。开展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出台执行节点监督等制度22项。主动发布《执行承诺书》,向申请执行人开放“阳光执行”APP,进一步提高执行透明度。2021年全面推行案款管理“一案一账号”,及时发放执行款9.8亿元。
三、提质增效,系统集成推进司法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坚持有序放权,落实办案主体责任,组织三批361名员额法官遴选。推动有效制约,组建新型办案团队,全市法院院庭长带头审理案件138123件。加强质量监管,构建类案强制检索过滤、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分歧解决机制。刑事审判“娄底样本”获《法治日报》《湖南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断完善。2019年以来,主动融入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设立65个诉源治理工作站,24个调解工作室,诉前化解矛盾纠纷18756件,全市法院案件增幅全省最低,获省人大领导批示肯定。推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审结速裁案件50828件,平均结案周期21天,市中院在全省、全国法院司法改革推进会上作经验发言。持续加大普法力度,全市法院共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1035场,市中院连续5年获评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智慧法院建设接续推进。依托四大司法公开平台,累计公开裁判文书25万份,直播庭审3.7万场,市中院在全省率先实现“云上法庭”全覆盖,审理的王建平受贿案入选首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运用“互联网+”思维,整合诉讼服务中心,实现线上线下多功能、全流程、一站式。市中院获评全省诉讼服务建设示范法院,诉讼服务质效指标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四、政治统领,固本培元锤炼司法队伍
旗帜鲜明讲政治、守规矩。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切实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法院工作全过程,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169次。市中院“党建+审判执行”获评全国法院党建创新优秀案例。
驰而不息强作风、严管理。深入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狠抓“三个规定”专项整治,组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五年来,全市法院累计查处违纪违法干警59人。2021年,围绕“四项任务”“三个环节”,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核查问题线索677条,自查自纠问题266个,党纪政务处分19人,组织处理203人,整治顽瘴痼疾98项,中央第十督导组、省第十三指导组充分肯定。
持之以恒练本领、树形象。加强实践锻炼,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推出便民措施75项,为民办实事4950件。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以需求为导向,组织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专题学习等各类培训300余次。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以考促学营造赶超氛围。全市法院涌现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115名全国、全省先进典型。
五、强化监督,依法履职提升司法公信
全方位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检察、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律师、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作用,汲取多元智慧。五年来,全市法院举办公众开放日88次、新闻发布会30场,陪审员参审案件47065件,让司法贴近民众、契合民意。
多渠道联络沟通。细化代表委员联络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代表委员走进法院零距离监督”专项活动,主动向代表委员报送法院信息,定期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63场,邀请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视察法院、参加会议125场1053人次,旁听庭审、见证执行79场670人次。
深层次改进工作。严格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司法改革、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等重点工作,并严格抓好审议意见贯彻落实。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梳理、逐件督办、及时反馈,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58件。
各位代表,回顾五年历程,成绩来之不易。我们切身感受到:全市法院取得的进步,得益于市委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过去五年,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给予了充分理解、信任、监督和支持,有力推动了法院工作的发展。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各位代表,回顾五年历程,经验弥足珍贵。我们深刻体会到: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践行初心使命;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彰显责任担当;必须始终坚持守正创新,激发改革动能;必须始终坚持从严治院,锻造实干先锋;必须始终坚持接受监督,凝聚奋进力量!
各位代表,回顾五年历程,工作仍有不足。我们清醒认识到:一是部分法官政治意识、司法理念、办案能力与新时代新要求还有差距,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有待加强;二是司法工作不平衡不充分不适应问题依然存在,在提升审判质效、深化执行成效上尚需久久为功;三是作风不正、司法不公、不廉现象仍有发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此,我们将坚持不遮掩、不回避、不推脱,较真碰硬、严抓善管、标本兼治,切实加以解决。
未来五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未来五年,是娄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全市法院立足新起点、迈向新目标、谋求新发展、展现新担当的关键五年。今后五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紧盯高效能治理目标,紧抓高水平平安建设,以“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发挥审判职能,护航发展大局,激发改革活力,打造过硬队伍,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娄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赓续红色血脉,真信笃行开新局。全面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组织分层次、全覆盖政治轮训,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政治统领业务,以业务做实政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守意识形态阵地。持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强化党建引领,提升司法站位,以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绝对忠诚。
二是勇担职责使命,服务大局建新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十四五”发展目标,着眼“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大司法服务保障力度。妥善审理金融、投资案件,促进“双引擎”“材料谷”建设。精准对接“娄商”“链商”司法需求,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和涉外商事审判。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深化府院法治共建,打造更优、更强营商环境。严格山水林田司法保护,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宜居。
三是回应群众期盼,司法为民出新招。深化平安创建,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妥善审理民生案件,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强化执行攻坚,加大执行救助,以实际执结、财产到位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准确贯彻实施民法典,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公正裁判实现良法善治。
四是深化改革创新,挖潜增效闯新路。加快完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细化办案责任,实化监管责任,追究错案责任。突出二审有效终审,强化对下监督指导,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依法履职保护、办案科技支撑,让干警敢负责、能尽责、真担责。更加注重强基导向,持续深化“法庭+网格”,协调化解信访矛盾,助推市域、县域治理迈上新台阶。
五是厚植廉洁沃土,铸造铁军展新貌。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惩司法腐败,不断充盈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新风正气,推进清廉法院建设。坚持有为有位,严格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推动干部交流任职。认真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保持“赶考”清醒,强化“答卷”意识,更加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各位代表,使命重在担当,实干铸就未来。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鼓足劲头、保持势头,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努力推进娄底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娄底作出更大贡献!
附:相关说明
『娄底中院』官方微信
附:
相 关 说 明
1.数据统计说明:除特别说明外,《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所涉数据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及其他程序数据,统计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2日。
2.“数助决策”(第2页第9行):利用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数据,以季度、半年度、年度为时间节点,对法院审判执行与社会综合治理指数情况进行量化评估,通过计算环比、同比变化和横向比较等方式研判司法数据,为法院决策部署提供动态、准确、详实的数据支撑。
3.审理的案件连续三年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2页第16行):曾宪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写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平辉注水牛肉案被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尚同军涉黑案被写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4.尚同军涉黑案(第3页第1行):该案是由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尚同军在湘西花垣县涉足采矿业,其网罗社会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尚同军、吴先耀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43起,致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此外,该组织成员还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拘禁等非组织犯罪21起,致2人死亡,3人重伤。2020年7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死刑,其余20名被告人,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8人分别判处二十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尚同军等人提出上诉。2020年9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曾德洪涉黑案(第3页第2行):曾德洪自2017年上半年起,在新化县城不断网罗吸贩毒人员,积极寻找毒品货源和资金支持,形成了以曾德洪为组织者、领导者,刘鹏、刘阳、袁骄、邹陶倩等4人为骨干成员,肖志鹏、李洪涛为积极参加者,杨黎波、刘文等9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贩卖毒品、开办赌博游戏机室、开设网络赌博平台和诈骗平台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多次贩卖毒品达30余千克,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6月2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德洪、王承先死刑,刘鹏、邹陶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13名被告人,5人被判处无期徒刑,8人被分别判处二十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曾德洪等人提出上诉。2020年9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曾宪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第3页第2行):该案两次入选全国扫黑办指导性案例。从2010年开始,曾宪波在新化县上梅镇马鞍山一带与周荣辉、曾交康等人纠集在一起,并在曾交康开设的赌场放哨和放高利贷,逐步树立强势地位和积累经济实力。该犯罪集团在新化县上梅镇一带共实施寻衅滋事2起、聚众斗殴2起、非法拘禁1起,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5650元;非法持有枪支3支;同时成员共同犯罪4起,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8840元。2017年11月6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宪波、曾宪鹏等人构成涉恶犯罪集团,对曾宪波、曾宪鹏等27名被告人判处六年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曾宪鹏等7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曾宪鹏等7人均表示认罪,自愿撤回上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报告。2018年3月15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曾宪鹏等7人撤回上诉。
7.百雄堂非法集资案(第3页第14行):2000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熊卫华等人共计向3716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86.2亿元,实际诈骗7.7亿元。2019年12月31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熊卫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8.红太阳非法集资案(第3页第15行):周红阳、张春金自红太阳公司成立至2014年5月期间,在公司严重亏损、巨额负债的情况下,大规模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是拟上市公司,资产雄厚,经营状况良好,以月利率1.5%至7%不等的高利率公开向社会大量非法集资,累计向1351人或单位非法集资28.26亿元,其中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集资款仅有3.66亿元,其他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进行无实质性交易的虚假经营活动和还本付息。2017年12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红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春金等人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责令周红阳、张春金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5.3亿余元。
9.湘中环境资源法庭(第4页第5行):2019年5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娄星区人民法院设立湘中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娄底、株洲、湘潭地区涉土壤污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0.邓某某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案(第4页第12行):该案入选湖南法院2020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2月1日,邓某某在明知其未感染新冠肺炎,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了寻求刺激,于当晚21时许在有236名群成员的“机采血小板之家”的献血微信群中,编造发布其是新冠肺炎患者,要出去感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引发社会恐慌。鉴于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娄星区人民法院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11.新化法院通过先予执行确保口罩生产企业迅速投产(第4页第15行):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新化县人民政府急需腾空两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所涉厂房用于生产口罩。新化县人民政府以原告身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先行搬离两公司在工业园厂房内的设备、财产,将厂房归还给新化县人民政府。新化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准予先予执行,确保口罩生产厂家及时入驻工业园区,有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12.新化法院暂缓腾退确保隔离酒店正常运转(第4页第16行):某集团新化分公司与某旅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某旅业公司腾退房屋,将占用的某酒店交还给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并支付占用费。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向新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某旅业公司承诺在2020年2月初之前全部搬迁完毕。疫情发生后,该酒店被指定为疑似患者隔离点。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经新化县人民法院组织协调,申请执行人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同意暂缓对酒店进行腾退,被执行人某旅业公司也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3.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第5页第9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判管理等各环节,法院需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具体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14.杨琨等20人贩毒案(第6页第2行):该案入选湖南法院2020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杨琨单独或者伙同谭建军、李叶多次以贩卖为目的,从谭锦文、陈珠宝等人处购买毒品,然后伙同龚俊、杨建文等人将毒品运输至邵阳、新化等地进行贩卖,杨琨、谭建军、李叶等20人贩卖运输毒品达60余千克。2020年10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杨琨、谭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叶、陈珠宝、刘忠哲、杨建文、周再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龚俊、谭飞明、唐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该案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15.宋超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第6页第3行):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谭华堂单独或伙同王修贵多次从宋超、赵洋壘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海洛因等毒品进行贩卖、运输,涉案毒品达80余千克。2020年9月2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宋超、谭华堂、王修贵、赵洋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明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该案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16.“7.11”电信诈骗案(第6页第6行):该案是公安部督办的电信诈骗集团犯罪案件,涉及湖南、贵州、云南、四川、广西、湖北、河南等多个省份。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张某等人通过开设多家商贸公司,以赠送假冒伪劣苹果手机等方式进行诈骗,共有2万余人受骗,诈骗既遂金额一千余万元,未遂金额二千九百余万元。涟源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等人十五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17.毒米粉案(第6页第15行):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曾某某将添加有罂粟壳粉的香料分别销售给从事食品经营行业的个体经商户蔡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及辜某某等人。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蔡某某指使陈某某和辜某某否认明知从曾某某处购买的香料中添加有罂粟壳粉的事实。2019年3月29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作证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8.注水牛肉案(第6页第15行):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间,肖平辉等19人将注水牛肉分别运到娄底城区的观化市场、中兴市场、民营市场等地销售,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2019年1月29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肖平辉等19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肖平辉等人提出上诉。2019年10月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人身安全保护令(第7页第9行):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20.离婚证明书(第7页第10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仅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隐去了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21.孤寡老人继承案(第8页第2行):肖某甲是肖某阳继子,1998年双方自愿解除抚养协议。2008年肖某阳与肖某乙签订扶养协议,约定由肖某乙夫妇承担肖某阳的生养死葬义务,肖某乙夫妇对肖某阳的房屋享有长期管理和继承权,肖某阳可长期居住。协议签订后,肖某乙夫妇与肖某阳共同生活,并按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肖某阳于2020年去世,肖某乙承担了办理丧事的责任。后来,肖某甲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乙返还其继父肖某阳遗产。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肖某甲诉讼请求。
22.售假电商退一赔三案(第8页第3行):该案入选湖南法院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8年6月5日,易某在天猫商城七匹狼某专卖店购买了一个七匹狼公文包。易某按照公文包吊牌提示信息查询后,发现查询信息与载明信息不一致,随即联系该专卖店退货。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公文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购买公文包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七天内要求退货的请求正当合法;该专卖店出售的商品非真正的七匹狼产品,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遂判决该专卖店退还易某货款289元并支付赔偿款867元。
23.短视频侵犯名誉案(第8页第4行):2021年8月23日,邹某认为两次在某加油站加油的升数有多有少,后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动态:“新化某加油站油枪有问题,广大新化的朋友注意一下”,点击量达到5.6万。该加油站认为该信息严重不实,给其造成营业损失,遂以侵犯名誉为由提起诉讼。经新化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邹某确认加油站的加油枪无问题,油量的差异是由汽车油箱的核定容量与实际容量不同造成的,由邹某发布澄清动态,向该加油站赔礼道歉。
24.宾馆烧炭自杀索赔案(第8页第5行):刘某、贺某经人介绍入住未获行政许可和登记的宾馆,第二日,警察在房间内发现二人死亡,现场留有遗书、装有木炭的塑料袋和白色炭灰粉末。刘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宾馆经营者、介绍入住人和宾馆场地出租方赔偿损失56万元。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死亡与自身有准备的烧炭行为有关,与宾馆经营者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宾馆设施是否完备安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宾馆场地出租方和介绍入住人亦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25.偷窃逃跑溺亡索赔案(第8页第5行):胡某、肖某在河堤上跳舞时分别丢失了手机等物品,经寻找,在陈某睡觉的废弃货车驾驶室内发现部分丢失物品。在胡某等拨打报警电话时,陈某突然打开车门,跑上河堤,翻越护栏,跳下河床。第二天,发现陈某溺水身亡。陈某家属将胡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3万元。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自身过错和过失所致,胡某等人在发现丢失物品时拨打电话报警,系正当合法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26.类案强制检索(第9页第15行):为加强审判标准化建设,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办案系统、档案系统、法信等相关检索工具,对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27.智慧法院(第10页第8行):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管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28.云上法庭(第10页第10行):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可以通过“云上法庭”进行网上开庭、线上举证、质证、在线签署庭审笔录等,能够切实解决外地或疫区当事人参审不便的难题,在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
29.“两个坚持”专题教育(第11页第3行):“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教育。
30.“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第11页第4行):以张坚案为典型,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
31.三个规定(第11页第4行):为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32.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1页第8行):2021年2月27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本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下而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及省属监狱、戒毒所,从2月底开始;第二批为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从8月开始。通过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