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一直不能出去赚钱,公司赔偿的这笔钱可解决了我们一大家子的很多问题,非常感谢心里装着老百姓的人民法官啊!”近日,年近50岁的彭某在签完调解协议后,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我悬着心也随即放了下来。
2020年10月,彭某到甲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做工,同年11月28日,在施工过程中不幸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彭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彭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甲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与彭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接收到彭某不服判决的案卷材料后,我与法官助理第一时间进行了全面阅卷并询问当事人,经初步审查,在案证据确不足以认定彭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看到彭某无助的眼神,我深知,其在工地上受伤是事实,若只是简单地维持原判,则彭某还需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另案起诉,维权周期拉长无疑会让彭某家的拮据状况雪上加霜,且迟迟赔偿不到位会导致家属情绪激动,还会为甲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赔偿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我们决定调整办案思路:案件不宜一判了之,应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纷争。
我与法官助理主动出击,前期与案件一审承办人沟通了解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对案件的态度,得知甲公司目前经济压力较大,对法院组织调解较为抵触。为取得突破,我们多次登门向甲公司负责人释法说理,结合法律规定逐一从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情理到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解释与分析。
同时,我们多次登门看望走访彭某,像家人一样聆听彭某及其家人诉说为得到赔偿而来回奔波的艰辛。在我们的耐心安抚下,彭某打开心结向法官倾诉自己的困难,这让我们抓住了双方分歧的“核心”——赔偿具体数额。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通过面对面、背靠背、上门谈、电话谈等多种方式,终于促成彭某与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自愿赔偿彭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8万元,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努力终有回报。案件纠纷的顺利化解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纠纷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转。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农民工依法维权,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希望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用真诚之心践行司法为民的使命,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又能赋予司法以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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